委托人在兴趣同好会认识了告诉人,双方互相联系一段时间后,在案发当日首次见面并在合意下发生了性关系,数月后却被以强奸致伤罪告发。由于在告诉人主张的强奸日期之后,委托人与告诉人在其家中仍有发生性行为等有利情节,委托人原本预计案件很容易在警方阶段以不予移送结案,因此委托了另一位律师处理,但出乎意料的是,警方就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强奸致伤罪,以起诉意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委托人担心若继续如此,检察官也可能直接提起公诉,怀着迫切希望洗清冤屈的心情来到我们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需要详细阐明委托人与告诉人在初次见面时,双方关系已亲密到足以”合意”发生性关系的程度;告诉人所描述的强奸行为在案发地点难以实际发生;初次发生关系后双方仍持续见面联系,甚至委托人还到过告诉人家中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以促使检方作出不起诉(嫌疑不成立)处分。
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强奸致伤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同。因此,若在检察阶段未能获得不起诉(嫌疑不成立)处分而进入审判程序,最严重可能被判处两年六个月以上的实刑,是一起十分严重的案件。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与委托人多次面谈,重新审查了告诉状中所述的强奸行为内容及案发地点的家具摆放等情况,从科学角度证明了按照告诉人主张的方式实施强奸在物理结构上是不可能的。此外,律师团还整理提交了能够证明双方虽是初次见面、但事先已进行过深入交流以至于足以发生合意性关系的相关资料,并作为律师意见书一并提交。同时详细说明:如果告诉人所述当日确实遭受了强奸致伤这样严重的性暴力侵害,那么此后双方仍保持联系、乃至日后在告诉人家中继续发生性行为等情节将难以得到合理解释。
在提交上述律师意见书后,鉴于案件的严重性,我们律师团直接与主办检察官进行面谈并当面陈述辩护意见,请求务必传唤委托人到场接受调查。主办检察官也接受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请求,传唤委托人到检察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我们律师团事先与委托人一同就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模拟演练,做了充分的应询准备,委托人也按照准备顺利完成了询问。
最终,就强奸致伤罪一案,委托人从检方获得了嫌疑不成立的不起诉处分,从而摆脱了不安,回归日常生活,如今每天都过得安稳而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