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案发当天经熟人介绍首次认识告诉人。委托人与告诉人及熟人一起在office-tel(酒店式公寓)内饮酒,之后与告诉人悄悄离席,在合意下发生了肢体接触乃至性关系,事后却被告诉人以强制猥亵及强奸罪名突然提起告诉。
委托人在接受警方性侵相关调查时并未聘请律师,本以为只要如实陈述事实警方便会相信自己,但反而看到警方态度偏向告诉人一方、以性侵为由施压,遂前来我们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我们法务法人温强注意到,委托人与告诉人开始发生肢体接触时是在与熟人一同饮酒的场合,而之后进一步发生的更高程度的肢体接触则是在没有熟人在场的地方,因此认为当时同席饮酒的熟人的陈述至关重要。
此外,通过与委托人面谈,我们取得了性侵事件前后委托人与告诉人互发的短信等资料,并综合审查了告诉人在事发后打电话给该熟人的通话内容等,如何确保能够支撑我方主张的客观证据成为本案关键。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性犯罪专案组通过当时同席饮酒的熟人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取得了能够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饮酒时告诉人曾向委托人表达好感;是告诉人主动提议前往其他地方;事发后告诉人虽然联系了该熟人,却并未提及任何与性侵相关的内容。
此外,我们还通过委托人与告诉人之间往来的短信及通话录音记录,在律师意见书中有力论证了完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委托人是通过暴力或胁迫强行对告诉人实施了性侵。
最终,警方对告诉人而非委托人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将我方律师所主张的理由原样载入不予移送决定理由书,就委托人被指控的强奸及强制猥亵嫌疑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