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 | 推翻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无罪

结案日期 : 2025-10-0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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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被前女友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罪名举报,一审被判有罪。

委托人对于对方所主张的”未经同意拍摄其身体”一事,或否认存在拍摄行为,或主张即便存在拍摄也已获得默示同意,坚称自己蒙受冤屈。

尤其鉴于对方在分手后持续联系委托人并索要钱财等表现出异常执着,随后才提起举报,委托人对认定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成立的一审判决不服,为在二审中洗清冤屈而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一审中作为认定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有罪依据的拍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若存在拍摄行为被害人是否同意,是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尤其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是能否推翻一审判决的关键因素。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一审判决的不当,洗清委托人的冤屈,在二审辩护中全力以赴。

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就一审未充分审查的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公诉事实的不明确性及检方所提交证据的不足之处,在二审中重新进行了细致分析,就特定日期及地点拍摄事实本身有力地提出了合理怀疑。指出委托人手机中并未发现该日期的拍摄内容,并具体指出被害人陈述中不合理之处(如未察觉快门声等),主张一审判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再次强调被害人的默示同意及不存在故意:向审判部详细说明了一审所忽略的被害人平日性观念开放的表现,以及曾主动向委托人发送身体暴露照片等积极行为。主张被害人虽已知悉拍摄事实却未明确表示拒绝,反而以玩笑态度回应,可视为默示同意,从而在二审中再次强调委托人并无违背被害人意愿进行拍摄的故意。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并深入分析诬告动机:通过证据资料(短信、事实确认书等)进一步深入分析了委托人提出分手后被害人所表现出的异常执着(暗示自杀、向家人及未婚夫散布虚假事实等),向二审审判部提出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借以向委托人施压、维系关系的明显诬告动机。通过清晰对比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及与客观证据不符之处,成功弹劾了一审中被过度采信的被害人陈述可信度。

重新审视委托人所受冤屈及社会贡献度: 通过重新审视委托人因本案所遭受的极大精神痛苦,以及此前从未有刑事处罚前科、作为踏实社会一员及一家之主的生活经历,向法院申诉委托人的冤屈。此外,还以委托人对被害人跟踪骚扰举报的驳回决定未提出再议申请这一态度,向二审审判部展现了委托人真心希望了结此事、开启新生活的意志。

■ 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法务法人温强缜密的辩护及所提交的证据后,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

这是使一审曾被判处摄像头等设备拍摄罪有罪的委托人在二审中彻底洗清冤屈、得以重新回归日常生活的极为重要的胜诉案例。

■ 판결문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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