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诉人是案发当日初次相识,二人一同饮酒后前往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告诉人以自己断片、对当时情况记忆不清为由,以准强奸致伤罪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告诉人当时并未酩酊大醉,是自愿进入酒店并主动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如委托人所述,告诉人在案发当时并未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与委托人面谈,取得了酒吧监控录像、酒店大堂走廊监控录像,以及同席饮酒人员和出租车司机出具的事实确认书等能够间接佐证委托人主张的客观证据。律师团利用所取得的证据,有力主张告诉人当时神志清醒地走出酒吧、并自行步行进入酒店客房,据此表明告诉人在案发当时并未处于酩酊大醉的状态。
最终,警方全盘采纳了律师团所主张的理由,作出嫌疑不成立(证据不足)的不予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