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诉人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彼此心生好感,遂约定见面并前往酒吧。饮酒期间,委托人与告诉人有过触摸胸部、亲吻等肢体接触。然而次日,告诉人称自己遭到猥亵,以强制猥亵为由提起告诉。为此,委托人必须主张性犯罪嫌疑不成立。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承认曾触摸告诉人胸部的事实,但主张这是在双方合意下发生的行为,因而应认定性犯罪嫌疑不成立。然而,告诉人主张自己曾转身表示拒绝,但因酩酊大醉而无法躲避委托人,因此该行为是违背自己意愿的猥亵行为。因此,本案能否认定性犯罪嫌疑不成立的关键在于查明当时的肢体接触是否为合意,以及告诉人当时是否可被认定处于心神丧失状态。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取得了案发当日从进入酒吧到离开酒吧全过程的监控录像,以及委托人与告诉人离开酒吧后一同前往地铁站途中的地铁站监控录像。通过这些录像确认:告诉人曾在酒吧内结账;二人离开酒吧后一同前往汽车旅馆;前往汽车旅馆的途中告诉人并未出现踉跄步态,还曾主动牵手、挽臂等积极举动。律师团据此撰写意见书,积极主张该行为并非强制猥亵,性犯罪嫌疑不成立。
最终,委托人就强制猥亵指控获得证据不足、性犯罪嫌疑不成立的不予移送(嫌疑不成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