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猥亵成立要件|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主张受害的一方在酒馆饮酒后,一同前往路边准备搭乘出租车回家。
在此过程中,对方声称,委托人在躲避来往车辆时突然搂住自己的腰部,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并因此向警方报案。
委托人则始终主张,当时只是为了避让车辆、保护对方安全而作出的本能反应,完全不存在任何性目的或猥亵故意。然而,仅凭控告人的陈述,委托人便面临被刑事立案调查的风险,遂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帮助其澄清事实、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韩国法律,强制猥亵罪必须以暴行、胁迫并实施具有性意义的猥亵行为为构成要件。依照委托人的陈述,本案显然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
■ 强制猥亵成立要件|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通过案发现场的CCTV监控录像客观查明,委托人的身体接触究竟属于具有性目的的猥亵行为,还是为了躲避车辆、保障安全而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
■ 强制猥亵成立要件|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为证明委托人的清白并固定关键客观证据,安江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了如下辩护策略。
1. 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成功固定关键监控录像
律师团队注意到,在警方正式调查开始前,案发现场CCTV录像存在因保存期限届满而被自动删除的风险。
因此,案发后立即依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范围包括:
- 酒馆内外全部监控录像;
- 委托人与控告人前往搭乘出租车路线沿途的公共监控录像。
法院最终准许申请,关键视频证据得以完整保存。
2. 精细分析监控录像并进行法律论证
律师团队逐帧分析全部监控录像,对控告人所称猥亵行为进行了客观核实。
分析结果显示:
录像中并不存在控告人所称“突然搂住腰部进行猥亵”的情形。
相反,画面清楚显示,当一辆车辆(摩托车)从对向驶来时,委托人仅抓住控告人的手臂(肘部附近),将其从机动车道引导至人行道,以避免发生危险。
这一客观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为了满足性欲,而是出于保护对方安全、避免交通危险的目的。
3. 质疑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团队进一步注意到,控告人在警方调查中曾表示:
“如果只是为了保护我,其实拉一下手臂就可以了。”
律师据此指出,控告人实际上亦承认委托人确实存在保护行为,而结合CCTV画面可知,委托人实际采取的也正是拉住手臂引导避险的动作。
因此,无论结合客观监控录像还是控告人自身陈述,都不足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侵害他人性自主决定权的强制猥亵程度。
■ 强制猥亵成立要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通过证据保全程序取得的客观监控录像及系统性的法律意见。
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依法作出**不移送(嫌疑不足)**决定。
委托人因此摆脱了不实刑事指控,恢复了个人名誉。
■ 强制猥亵成立要件|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