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控告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双方在第一次见面当天共同饮酒后,前往委托人住所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控告人却向警方控告称,委托人持凶器对其实施强奸,并利用其智力障碍实施性侵,涉嫌特殊强奸及强奸残障人士。
委托人始终主张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控两项重大性犯罪,面临被羁押及重刑处罚的严重风险,遂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控告人的陈述可信性明显不足,并明确证明委托人不存在使用凶器或实施强制行为,从而争取作出无嫌疑决定。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为证明控告人的指控明显失实,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全面分析了案发前后所有客观资料,并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1. 证明双方属于合意关系,并指出控告人的经济动机
律师团队调取并分析了双方案发前后的KakaoTalk聊天记录,证明系控告人主动表达好感并积极促成见面。
此外,还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曾向控告人支付现金,并承担聚餐、饮酒、出租车费用,甚至为其购买手机等多项支出。
据此,律师团队主张,控告人接近委托人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其控告动机值得怀疑。
2. 质疑控告人陈述缺乏一致性和可信性
律师团队指出,控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关于所谓性侵事实的陈述多次发生变化,前后明显不一致。
尤其是在其声称遭受性侵之后,仍继续留在委托人住所,与委托人共同用餐、饮酒;案发后仍持续主动联系委托人,并不断要求提供金钱。
上述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性犯罪被害人的通常表现,因此进一步削弱了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
3. 针对特殊强奸及强奸残障人士指控进行法律反驳
对于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持刀实施威胁(特殊强奸),律师团队指出,其所称持刀威胁发生时间与委托人报警(112)要求将其请离住所的时间存在明显矛盾,难以成立。
对于强奸残障人士指控,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
- 控告人从未向委托人说明自己存在智力障碍;
- 从外观及日常交流中亦难以辨别其属于残障人士;
- 警方侦查结果亦认定,控告人具有性自主决定能力及辨别能力。
因此,本案依法不符合强奸残障人士罪的构成要件。
■ 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客观证据及系统性的律师意见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涉嫌特殊强奸及强奸残障人士。
最终,对上述全部指控作出**不移送(嫌疑不足)**决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