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返回公司工作后,向同事(控告人)打招呼,并询问座位安排。由于对方没有回应,委托人为引起其注意,轻轻抓住并晃动了对方的肩膀。
然而,平时因工作及意见分歧与委托人关系不佳的控告人,却借此指控委托人实施性骚扰,并以涉嫌强制猥亵向侦查机关报案。
原本只是发生在公开办公室内、同事之间普通的打招呼行为,却被指控为性犯罪。面对刑事处罚风险,委托人深感冤屈,遂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轻轻抓住并晃动对方肩膀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暴行、胁迫或足以引起性羞耻感的行为,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猥亵故意。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性犯罪专业律师团队围绕委托人的行为仅属于日常交流、毫无性目的这一核心观点,开展了如下辩护工作。
1. 结合行为发生背景,否认猥亵故意
律师团队强调,本案发生地点为多名员工共同办公的开放式办公室。
在此类公开场所实施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强制猥亵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社会经验法则。
律师进一步主张,该身体接触仅属于为了引起未回应同事注意而进行的非语言沟通(Physical language),并无任何性意味。
2. 质疑控告人的报案动机
律师团队通过电子邮件等资料证明,控告人与委托人长期存在政治立场及工作意见上的分歧,对委托人一直抱有个人成见。
据此主张,本案报警并非源于所谓性羞耻感,而更有可能属于基于私人恩怨而实施的报复性控告。
3. 提交公司内部调查结果作为客观证据
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公司内部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该调查已认定,本案不构成性骚扰或性侵害,仅属于一般性轻微事件,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
4. 从法律层面分析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
律师团队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仅有轻微晃动肩膀程度的身体接触,不足以达到强制猥亵罪所要求的暴行或突然袭击式猥亵的程度。
因此,本案依法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 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认为委托人的行为依社会一般观念不足以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也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猥亵行为。
最终,警方作出**不移送(无嫌疑)**决定,本案得以终结。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