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指控对被害人实施准强奸,并以强力压制方式实施强奸及强制猥亵,因而被举报,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被害人系长期相识的关系,本案系被害人的相关行为被其男友发现后,尽管事发经过实为双方同意,被害人仍称委托人对其强行猥亵并实施准强奸、强奸行为而进行举报。因此,本案需要证明被害人系针对委托人进行性侵诬告。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若被害人真心不愿,本可随时阻止委托人的接触,但被害人并未这样做;同时,案发地点的结构环境也决定了强制性行为根本无法实施等情节,据此在辩护意见书中有力主张: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无法认定委托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准强奸、强奸及强制猥亵,本案实属性侵诬告。
警方对此积极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关于性侵诬告的意见,认为缺乏证据证明委托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准强奸、强奸及强制猥亵,接受了性侵诬告的主张,作出不予移送(无嫌疑)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