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准强制类似强奸、准强制猥亵 |
| 适用法律 | 《韩国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
| 核心法律问题 | 是否属于丧失意识或无法反抗状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被害人陈述可信性认定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金宰恩律师 |
| 办理机关 | 警察机关 |
| 结果 | 不予移送(无嫌疑) |
| 时间 | 2026年1月 |
| 案件简介 | 委托人因与熟人聚餐饮酒后发生身体接触,被控涉嫌准强制类似强奸及准强制猥亵。被害人主张其因过度饮酒处于无法正常反抗的状态,并遭到强制性侵害。Ongang律师事务所综合分析了案发时被害人的行为、对话内容、行动路线以及案发后的反应,积极证明其并未处于意识丧失状态。同时,对案发后的情况、报案经过及双方关系进行了系统整理并提交客观证据,最终侦查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移送(无嫌疑)决定。 |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与熟人聚会饮酒后,因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被控涉嫌准强制类似强奸及准强制猥亵。
被害人主张,其当时因饮酒过量而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委托人利用这一状态对其实施了强制身体接触。
而委托人则表示,双方在案发前一直互有好感,当日发生的身体接触也是基于双方好感而自然产生的互动。
随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委托人面临严重性犯罪指控,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遂委托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协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害人当时是否确实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
准强制类似强奸及准强制猥亵罪的成立,必须证明被害人处于无法正常判断或反抗的状态,且行为人明知并利用了该状态实施犯罪。
然而,本案中,被害人在案发前后一直表现出较为自然的行为,在与他人交谈及移动过程中,也存在意识清醒的客观迹象。
此外,被害人在案发较长时间后才提出控告,以及双方关系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的经过,也成为案件的重要争议点。
Ongang律师事务所并未仅围绕被害人口供进行辩护,而是综合分析案发前后的全部客观行为及相关情况,主张本案并不符合准强制类似强奸及准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Ongang律师事务所自案件初期便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重建事件经过,并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4-1. 积极证明被害人并非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状态
律师团队按照时间顺序,对案发当天饮酒前后的全部经过进行了细致分析。
重点审查了被害人的饮酒量、移动路线、前往便利店购物、与同行人员交谈嬉戏以及乘坐出租车等全过程,强调无法认定其处于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
同时,提交了被害人当时微笑拍照、摆出V字手势的照片,以及案发后发送给委托人的友好短信和SNS聊天记录,证明其当时对周围情况仍具有一定认知能力。
据此,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说明,被害人更可能属于仅有部分记忆缺失的“Black-out(断片)”状态,而非完全失去意识的“Passing-out(昏睡)”状态。
4-2. 结合客观情况论证不存在强制性
律师团队同时分析了案发地点及现场环境。
案发时,狭小的单间内还有其他同行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仍保持清醒,因此委托人没有合理动机冒着极高风险实施强制犯罪。
此外,律师团队还整理提交了被害人曾主动接触委托人身体,以及案发前后双方互动氛围等客观情况,强调本案并不符合单方强制猥亵的典型情形。
4-3. 说明委托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及双方关系经过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直互有好感。
结合案发当天形成的互动氛围及自然发生的身体接触,可以认定委托人并未意识到被害人已经明确拒绝或处于失去意识状态。
此外,对于委托人在案发后发送的道歉信息,律师团队说明,该信息并非承认犯罪,而只是出于担心可能让对方感到不适而表达的礼貌性歉意,以及结束双方关系的表达。
4-4. 分析报案经过及陈述可信性
律师团队特别关注到,被害人在案发经过较长时间后才提出控告。
尤其是在得知委托人开始新的恋爱关系后,被害人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并逐步使用法律措辞提出控告。律师团队将这一过程进行了系统整理并提交。
同时,律师团队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即使是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陈述也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方可认定具有充分可信性,并据此指出被害人部分陈述与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存在明显矛盾。
5. 处理结果
侦查机关综合审查了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书、案发前后的客观证据以及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后认为,难以认定被害人当时确实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状态。
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委托人利用被害人的状态实施了强制犯罪。
因此,侦查机关最终对委托人涉嫌准强制类似强奸及准强制猥亵作出**不予移送(无嫌疑)**决定,委托人成功摆脱了不实的性犯罪指控。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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