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毒品管理法》(大麻)
核心法律依据
《毒品管理法》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朴成夏律师
处理机关
检察机关
处理结果
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
时间
2026年1月
案件摘要
委托人均为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因创业失败、抑郁症等原因长期处于严重心理压力之下,一时出于好奇和冲动,共同购买并吸食了大麻。
案发后,委托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遂委托 Ongang Law Firm 提供法律协助。律师团队不仅协助委托人如实供述事实,还积极协助其配合侦查、证明接受治疗的意愿,并提交了防止再犯的相关材料。
最终,检察机关认可委托人积极配合侦查及具有较高的教育矫治可能性,对其作出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决定。
2. 案件经过
委托人均为刚进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由于创业失败、长期抑郁及失眠等原因,一直处于心理极度不稳定的状态。
为了暂时摆脱现实压力和焦虑情绪,二人因一时好奇和错误判断,共同购买并吸食了毒品——大麻。
案发后,委托人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非普通失误,而是严重违法犯罪,对此深感后悔和不安。尤其考虑到毒品犯罪可能带来的社会污名及刑事处罚,二人在案件初期便陷入极大的恐惧,不知如何应对,遂前往 Ongang Law Firm 寻求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委托人是否有可能获得以教育矫治为主,而非单纯惩罚性的处理。
即使仅涉及吸食或使用毒品,毒品犯罪在韩国仍属于严厉打击对象。近年来,即使是初犯,也存在被判处监禁刑的可能。
因此,除了是否如实认罪之外,侦查机关还会重点考量:
- 是否积极协助毒品流通案件调查;
- 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戒毒措施;
- 是否具有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Ongang Law Firm 围绕上述重点,全面证明委托人的改过可能性及极低的再犯风险。
4. Ongang的协助
Ongang Law Firm 强调委托人属于具有充分教育矫治可能性的初犯,并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
4-1. 积极配合侦查并协助锁定贩卖人员
律师团队不仅协助委托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指导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毒品流通渠道。
委托人主动整理并提交购买大麻过程中使用的SNS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交易经过等资料,同时积极提供有助于确认贩卖人员身份的信息。
此外,在现场调查及后续补充调查过程中,委托人始终积极配合,对案件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律师团队亦将上述情况形成律师意见书,详细提交给检察机关。
4-2. 说明精神治疗情况及防止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在案发前便长期受到抑郁症、失眠及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等精神问题困扰。
结合精神科就诊记录及心理咨询资料,律师团队说明,本案并非出于单纯追求毒品快感,而是在心理脆弱及一时冲动下发生。
案发后,委托人主动持续接受精神科治疗及心理咨询,并提交诊断证明及医生意见书,以证明其正通过实际行动积极预防再次犯罪。
4-3. 证明戒毒决心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委托人认真完成了韩国禁毒运动本部及戒毒康复项目的各项教育课程,并提交了培训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委托人并非仅为了减轻处罚而采取形式上的配合,而是真正认识到了毒品问题,并积极付诸行动坚持戒毒。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交了家属及亲友的求情书,以及委托人未来就业规划及回归社会计划,证明其拥有稳定的家庭支持和社会联系,具备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5.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 Ongang Law Firm 的辩护意见。
虽然认定委托人共同购买并吸食大麻的事实成立,但综合考虑到其属于初犯,并积极配合侦查、协助毒品流通案件调查等情节,认为具有较高的教育矫治可能性。
同时,检察机关还充分考虑了委托人持续接受精神治疗、完成戒毒教育及积极防止再犯等情况。
最终,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作出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决定。
因此,委托人无需接受监禁刑或留下刑事前科,得以继续在社会中接受治疗、教育及矫治,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 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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