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况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惩治介绍卖淫等行为法》(嫖娼) |
| 主要法律依据 | 《惩治介绍卖淫等行为法》第21条第1款 |
| 承办律师 | 裴汉镇律师、崔正敏律师 |
| 办理机关 | 检察机关 |
| 处理结果 | 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教育附条件不起诉) |
| 时间 | 2026年1月 |
| 案件简介 | 当事人为二十岁出头、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因一时好奇和冲动实施了多次嫖娼行为。事后,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Ongang律师事务所强调,当事人的自首并非流于形式,而是真诚悔过并积极防止再次违法的实际行动,自案件初期即提供系统性的法律协助。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侦查、积极接受教育等情节,决定作出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处分。 |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当事人为一名刚步入社会不久的二十岁出头青年,因一时的好奇和冲动,实施了嫖娼行为。
事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非普通失误,而是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强烈的愧疚感和心理压力下,他决定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希望纠正自己的错误。
然而,当事人对于如何正确办理自首手续、如何陈述事实,以及是否会因陈述不当而使案件进一步恶化感到十分担忧。因此,为了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真诚悔过及防止再犯的决心,他委托了 Ongang律师事务所 提供法律协助。
3.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的自首行为及悔罪态度是否足以体现真实悔意,并获得司法机关认可。
尤其是,本案并非一次性的嫖娼行为,而是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了数次,因此侦查机关有可能进一步认定其是否具有惯常性违法倾向。
因此,本案不仅需要承认违法事实,更重要的是客观证明:
- 当事人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向侦查机关自首;
- 案发后积极采取实际行动预防再次违法;
- 具有较高的教育矫治可能性,不存在再次犯罪风险。
围绕上述重点,Ongang律师事务所制定了系统性的辩护方案,全面证明当事人具备良好的改造可能性。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工作
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自首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不利后果,Ongang律师事务所自案件初期即全程提供法律协助,并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
4-1. 系统办理自首程序并积极配合侦查
律师团队自警方调查阶段起即陪同当事人接受调查,协助其依法完成整个自首程序,使其能够在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稳定配合侦查。
同时,并未仅依赖口头供述,而是指导当事人主动整理并提交预约记录、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举措,充分向侦查机关证明,当事人并不存在隐瞒、缩小事实的意图,而是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4-2. 提交防止再犯及教育培训资料
律师团队认为,仅提交悔过书不足以完全消除司法机关对于再犯风险的顾虑。
因此,协助当事人主动参加性犯罪预防教育课程,并认真完成全部培训,向检察机关提交培训结业证明及相关学习材料。
同时,在律师意见书中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已经深刻反省自身错误的性观念及冲动行为,并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及持续学习不断进行自我反思。
4-3. 全面说明从宽处罚因素及社会关系
律师团队重点说明:
- 当事人为初犯,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
- 一直认真工作、生活态度端正;
- 长期承担家庭责任,同时照顾患病父亲;
- 与家人、朋友保持稳定健康的人际关系。
上述情况均通过陈情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充分说明。
律师据此主张,当事人属于因一时失误违法,未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可能性极高,再犯风险显著较低。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 Ongang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虽然认定当事人曾多次实施嫖娼行为,但充分考虑到:
- 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
- 全程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 主动完成性犯罪预防教育;
- 以实际行动努力防止再次违法。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处分,使其无需留下刑事前科,并得以重新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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