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涉殴打等多项指控,最终全部获不起诉案例

结案日期 : 2026-02-02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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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持续殴打、侮辱、毁坏财物

核心法理

承办律师
裴汉镇律师、金宰恩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瑞草警察署

处理结果
无嫌疑(不移送/不起诉)

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曾有交情的熟人以虚假事实控告涉嫌跟踪骚扰、殴打、毁坏财物等多项罪名。律师通过证明不在场事实并指出举报人陈述中的诸多矛盾,最终帮助委托人全部获得无嫌疑处理。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举报人原为公司同事,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为亲密的关系。

然而,对方后来突然以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持续殴打、侮辱等罪名对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举报人称,委托人在其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持续联系自己,并向其住所寄送物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同时还多次对其实施暴力。

事实上,这些指控均源于双方长期复杂的情感矛盾,被举报人单方面歪曲事实。面对被错误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严重局面,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3. 案件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

  • 双方长期互相联系、反复发生争执,兼具加害人与被害人双重身份这一特殊关系;
  • 核实举报人所主张的殴打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律师团队与委托人保持密切沟通,对大量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如下辩护策略。

4-1. 全面反驳毁坏财物指控

推翻笔记本电脑损坏指控

举报人称委托人将其电脑包扔出车外导致笔记本损坏。

律师则提交了案发日期之后举报人仍正常使用同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照片,并附有明确日期,成功证明举报人的说法并不属实。

揭示衣物损坏真相

举报人称自己的上衣被委托人撕毁。

然而,律师提交了委托人睡衣被举报人撕破的照片,证明真正实施暴力的一方其实是举报人,其故意颠倒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身份。


4-2. 合理论证侮辱罪不成立

结合社会文化背景分析

律师指出,本案发生地为沙特阿拉伯,该国社会文化十分保守。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一名外国女性在街头大声辱骂男性,客观上极不符合当地社会常理,因此举报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结合双方关系及工作环境分析

举报人还主张委托人在公司会议室公开辱骂自己。

律师则指出,考虑到双方上下级关系及秘密恋爱关系,委托人根本没有理由在公开场合制造骚乱,因此该说法同样难以成立。


4-3. 成功击破跟踪骚扰及殴打指控

证明举报人不存在恐惧心理

律师发现,举报人一方面声称遭到跟踪骚扰,另一方面却在报警之后仍主动联系委托人,甚至主动前往机场寻找委托人。

这些行为明显不符合真正因跟踪而产生恐惧心理的受害人表现。

提交客观不在场证明

对于举报人主张遭受殴打的时间,律师提交了医院住院及出院证明,证实委托人当时正在住院治疗,物理上根本不可能实施所谓殴打行为。


4-4. 申请撤销临时保护措施并促成案件尽快终结

律师指出,举报人在法院作出临时保护措施后仍不断主动联系委托人,明显滥用了相关制度。

因此,律师请求警方尽快作出不移送决定,以尽早解除委托人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状态的不利局面。


5. 处理结果

警方及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

最终认为,仅凭举报人的单方面陈述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具有犯罪故意,且证据明显不足,因此对委托人涉嫌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殴打、毁坏财物及侮辱等全部指控均作出**无嫌疑(不移送/不起诉)**处理。


■ 判决书

■常见问题

1. 与恋人或熟人发生争执后持续联系,也可能构成跟踪骚扰吗?

有可能。

但适用《跟踪骚扰处罚法》的前提,是被害人客观上因持续联系而产生恐惧或不安。

本案中,举报人一边声称遭受跟踪骚扰,一边却主动联系委托人,甚至主动前往机场寻找对方,这些行为显然与真正感到恐惧的受害人表现不符。

因此,提交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持续互动的证据,是推翻跟踪骚扰指控的重要方式。


2. 对方诬陷我打人、砸东西,我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应通过客观证据及不在场证明推翻对方陈述。

本案中,律师找到举报人在案发后继续正常使用涉案笔记本电脑的照片,成功推翻毁坏财物指控。

同时,又提交医院住院证明,证明所谓殴打发生时委托人根本不在现场,使举报人的陈述彻底失去可信性。


3. 事情发生时只有双方在场,或者发生在国外,没有监控录像,会不会很不利?

即使没有直接视频证据,也可以利用客观环境及常理进行辩护。

例如,本案结合沙特阿拉伯当地保守的社会文化背景,论证举报人所称街头公开辱骂情节明显不符合现实。

此外,还结合双方秘密交往关系,说明二人没有理由在公开会议室发生公开冲突。

这些客观分析同样能够成为有力证据。


4. 实际上是我被打、我的衣服被撕毁,对方却反咬我是加害人,怎么办?

在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的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身份被故意颠倒并不少见。

此时,应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交自身受伤照片、医疗证明及被损坏衣物等客观证据。

通过这些证据,可以揭示真正的事件经过,并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5. 我被错误举报,还被法院作出了禁止接近等临时措施,但对方却一直主动联系我,我该怎么办?

切勿因情绪激动而回复或与对方见面。

应当完整保存对方主动联系自己的聊天记录、短信及通话记录。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证明举报人实际上并未因委托人产生恐惧,也说明其存在滥用临时保护制度的情形。

律师即可据此请求侦查机关尽快作出无嫌疑处理,结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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