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指控向熟识的弟弟(受害人)勒索数十万韩元,并在旅馆内对该弟弟的女友——一名未成年受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还在另一家旅馆内与朋友共同对该受害人实施类似性行为,因而被以 恐吓、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制猥亵)、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类似性行为) 起诉。
■ 案件争议焦点
就恐吓部分,委托人已承认该事实,因此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等量刑情节成为争议焦点。
就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制猥亵)部分,委托人真诚申诉冤屈,称当时受害人也是在与委托人合意的情况下发生身体接触。
就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类似性行为)部分,委托人表示自己当时并未与共同被告共谋,但知悉受害人与共同被告当时发生了身体接触。
据此,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就恐吓部分以争取量刑从轻为目标、就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制猥亵)部分以争取无罪为目标、就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类似性行为)部分以争取无罪或至少认定为帮助犯为目标展开辩护。
■ 争议焦点解决
(关于恐吓部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说服恐吓案受害人,在宣判前约5天达成和解,提交和解书及不追究处罚意愿书作为量刑资料,并请求受害人(吴某)出具亲笔陈述书,说明“实际上委托人对该受害人而言是一位不错的兄长”,并将该陈述书一并提交。
(关于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制猥亵)部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证人询问过程中引出以下事实:从当时情况来看,受害人并未表现出遭受强制猥亵的受害人通常会有的态度,且案卷记录显示受害人曾向侦查机关陈述“与委托人之间并无强制猥亵之事”,律师团就此予以指出。据此,该项罪名获判 无罪。
(关于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类似性行为)部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对共同被告进行证人询问,取得其证言确认双方之间并无共谋事实,并结合共同被告与委托人自侦查阶段起便始终坚称无共谋事实、委托人在侦查前甚至完全未曾预料到自己会因何种嫌疑接受调查等情节进行辩护,主张委托人根本无法被认定为本案共同正犯。据此,该项罪名被认定为并非共同正犯,而是 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