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发人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初次见面当天一同在旅馆内饮酒。期间委托人突然将告发人推倒在床,并强行脱下其内衣及下装等,试图实施奸淫。告发人通过对讲机向旅馆员工求助后事件结束,委托人因此被以 强奸未遂 嫌疑遭到举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自己确曾在合意下与告发人发生身体接触,但在告发人表示拒绝后便立即停止。委托人并未对告发人实施足以使其无法抗拒或显著困难抗拒程度的暴行或胁迫,亦无强奸的故意。由于案发现场并无监控录像等证据资料,须通过陈述及相关情况证明委托人无嫌疑。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对告发人进行了证人询问,并据此主张告发人的陈述缺乏一致性。告发人最初陈述称“委托人将自己抱起放到床上”,此后又改称“委托人将自己推倒在床上”。侦查阶段陈述“委托人一次性脱下了下装”,此后又反复改称“在抵抗过程中裤子逐渐被脱下”。告发人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陈述,其可信度有所降低。
此外,告发人称自己在给旅馆员工打电话时曾大声呼救,但该员工对此并无记忆,反而旅馆员工的陈述与委托人的陈述相互一致,因此应认定委托人的陈述更具可信度。
律师团还另行提交律师意见书,主张综合考虑委托人的臂长、告发人的身高及案发当时情况,难以按照告发人所述方式成立犯罪行为。按照告发人陈述的姿势,该犯罪行为根本无法发生,审判庭也采纳了这一意见。
最终,上述内容被详细记载于判决书中,委托人获 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