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摄像设备偷拍|地铁偷拍致外国留学生被限制出境

结案日期 : 2026-03-1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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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偷拍)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1款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金宰恩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不起诉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办理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为外国留学生,因涉嫌在地铁站偷拍多名女性身体部位而接受刑事调查。

温强律师事务所综合说明本案具有偶发性、偷拍内容未曾传播、委托人系初犯、真诚悔罪,以及长期限制出境将导致学业中断等重大不利后果。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是一名赴韩国旅行的外国留学生。

在旅游景点附近的地铁站内,因一时好奇,使用手机多次偷拍多名陌生女性身体部位。

案发后,委托人当场被发现,并接受警方调查。

不仅面临在异国承担严重刑事责任,还因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导致其在留学所在国家的学业面临中断。

面对一时错误判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委托人怀着十分焦急的心情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受害人数较多、偷拍次数也不少,本案性质并不轻微。

同时,委托人作为外国人,一旦长期无法离境,将可能导致学业中断等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迅速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并围绕量刑情节准备了大量材料,积极向检察机关进行辩护。

1. 证明行为具有偶发性且未传播偷拍内容

律师指出,本案并非经过预谋实施,而是委托人在异国旅行期间因一时好奇和冲动而偶然实施。

同时,所有偷拍视频均未发送给任何第三人,也未通过互联网或通讯平台传播,因此未造成进一步的法益侵害。


2. 说明真诚悔罪及积极弥补损害

律师向检察机关说明,委托人在摆脱初期调查时的恐惧后,已经如实承认全部违法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

同时,委托人一直努力向受害人表达诚挚歉意,希望尽可能弥补造成的不良影响。


3. 强调良好的社会联系及较低再犯风险

律师提交了在读证明、成绩单、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证明:

  • 委托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 在国外一直认真完成学业,并取得优异成绩;
  • 父母具有明确而坚定的教育监督意愿。

据此说明委托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4. 强调长期限制出境造成的过重损害

律师指出,如限制出境持续时间过长,委托人将无法参加大学毕业考试,学业可能被迫中断。

相较于本案行为,上述后果明显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审查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书及大量量刑材料,全面认可委托人的各项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委托人因此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顺利解除限制出境,继续完成学业。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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