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诈骗 |
| 核心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 |
| 处理结果 | 被告人不羁押正式起诉 |
| 办理时间 | 2026年2月 |
案件简介
加害人谎称某虚拟货币已确定将在交易所上市,并声称已与大型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可提供特别认购资格,以此诱骗委托人投资,骗取超过1亿韩元。
警方最初认为仅属于一般投资推荐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加害人曾明确宣称“上市已确定”等具体虚假事实,并实施诱导汇款的欺诈行为,同时从法理上指出,事后的免责性表述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最终,检察机关撤销警方不起诉决定,并对被告人作出不羁押正式起诉决定。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受到一名自称某知名投资集团部长的人联系,对方推荐购买某些虚拟货币,并声称这些币种即将确定在韩国大型交易所上市。
加害人进一步谎称:
- 已与大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 可获得特殊认购价格;
- 投资稳赚不赔,能够获得高额收益。
受上述虚假宣传影响,委托人先后多次汇款,累计投资金额超过1亿韩元。
然而,相关虚拟货币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上市计划,而是所谓的“骗局币(Scam Coin)”。
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后,委托人为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挽回损失,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在警方侦查阶段曾被认定为普通投资推荐行为,并作出**不起诉(无嫌疑)**决定。
因此,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加害人的言论属于明确虚假陈述,而非一般投资意见,从而推翻警方原有判断。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在警方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立即提交了内容详尽的《对不起诉决定异议申请书》,指出警方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
1. 证明“上市已确定”等具体欺诈行为
警方认为,加害人只是表达了对未来上市的期待。
律师团队则详细分析通话录音,证明加害人反复使用“已经确定上市”等肯定性表述,而并非表达个人预测。
律师据此指出,这属于故意虚构事实,而非普通投资建议。
2. 反驳警方法律认定错误
警方认为,委托人在电话中曾回答“知道投资收益无法保证”,因此不构成诈骗。
对此,律师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
该问题是在欺诈行为已经完成、委托人已经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加害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形式上提出的免责性提问,并不会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因此,警方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 揭露其他欺诈手段
律师进一步指出,加害人还通过以下虚假事实诱导委托人投资:
- 谎称与韩国大型企业(KT)正在开展合作;
- 谎称能够提供仅限内部人员享有的特别认购价格(如100韩元、300韩元等);
- 借助上述可以客观核实的虚假信息,引诱委托人作出汇款决定。
律师认为,警方未充分调查上述事实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和实体判断均存在明显瑕疵。
■ 案件结果
经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充分证据及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撤销警方原先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涉嫌诈骗,对其作出不羁押正式起诉决定。
本案成功揭露了一起原本可能不了了之的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使加害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