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强奸|拒绝对方不合理要求后,反遭诬告

结案日期 : 2026-03-20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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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特殊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4条第1款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朴惠允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中浪警察署
处理结果 不起诉(无嫌疑)
办理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旅馆与对方见面后,被对方以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特殊强奸)为由提出刑事控告。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双方事前录制的同意视频、案发前后的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客观证据,重点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建立在自愿同意基础之上,同时指出控告人的陈述存在大量矛盾。

最终,警方作出**不起诉(无嫌疑)**决定。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经朋友介绍认识控告人,双方在汽车旅馆见面,并在彼此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多人性行为。

发生性关系前,双方还录制了确认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事后,控告人主动联系委托人,表示对此次性行为感到满意,并主动约定下次见面。

然而,之后控告人不断向委托人等人提出希望观看他人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等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当委托人明确拒绝后,控告人态度突然转变,反称自己遭到强迫性交及殴打,并以涉嫌特殊强奸向警方报案。

面对被诬陷为重大性犯罪嫌疑人、可能遭受严厉刑事处罚的危机,委托人为证明自身清白,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本案涉及多人性行为,在客观上容易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

  • 通过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双方性关系完全建立在自愿同意基础上;
  • 证明控告人口供存在重大矛盾;
  • 进一步揭示控告人提出控告具有恶意报复动机,从而推翻其陈述的可信性。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全面梳理案发前后的经过及双方之间的大量聊天内容,提交律师意见书,逐项反驳控告人的指控。

1. 证明双方事前已明确同意

律师向警方提交了发生性关系前,由控告人主动录制的视频。

视频中,控告人明确表示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客观证明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胁迫、威胁或强制行为。


2. 指出控告人在事后的行为明显自相矛盾

律师指出:

虽然控告人声称自己遭受特殊强奸,但事实上:

  • 性行为结束后并未立即离开旅馆;
  • 回家后主动联系委托人;
  • 表示对此次性行为十分满意;
  • 主动表达好感,并约定再次见面。

律师认为,上述行为完全不符合特殊强奸受害人的一般反应,因此控告人的指控缺乏可信性。


3. 全面反驳所谓暴力、强迫性交指控

律师提交了控告人平时聊天记录,证明其本人曾主动表示具有SM等特殊性偏好。

同时说明:

  • 当控告人表示身体不适时,委托人立即调整姿势予以照顾;
  • 全程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
  • 即使过程中出现部分身体疼痛,也属于根据控告人主动要求及性偏好,在双方同意基础上进行的行为,而非暴力或强迫。

4. 查明恶意诬告的真正动机

律师通过电话录音及短信记录证明:

控告人在案发后持续要求委托人安排其观看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明显不合理的内容。

在遭到明确拒绝后,控告人因心生不满而突然改变态度,并最终提出刑事控告。

上述客观证据充分证明,本案控告具有明显报复性质,控告人的陈述可信性已完全丧失。


■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客观证据。

警方认为:

  • 控告人的陈述难以采信;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特殊强奸)。

最终,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无嫌疑)**决定。

在温强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洗清重大性犯罪嫌疑,摆脱了可能面临重刑处罚的危机,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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