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强制猥亵无嫌疑,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特定凌晨时段驾车途中,偶然遇到一名外国被害人并与其交谈,随后提议将被害人送至目的地并让其上车。
此后车内双方曾互相表示好感并有身体接触,然而案发后被害人主张委托人对醉酒的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并提起告诉。为此,申诉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准强制猥亵无嫌疑,案件争议焦点
被害人的陈述在案发初期与后续调查过程中缺乏一致性,且缺乏足以证明委托人具有猥亵故意的具体证据。因此,本所以争取准强制猥亵无嫌疑为目标进行了抗辩。
■ 准强制猥亵无嫌疑,温强的协助
1. 初期应对及事实关系掌握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的面谈细致掌握了案发前后的情况,并以委托人的陈述为基础整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所尤其就被害人所主张的”烂醉状态”及”不能抗拒状态”部分明确厘清了客观事实关系。
2. 监控录像及证据资料确保
本所致力于确保案发当时行驶路线及车辆停放地点的监控录像。借此收集了能够证明被害人系自愿上车、且委托人在车内并未实施强制行为的资料。
3. 强调被害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温强向办案机关积极提出,被害人在最初报案时主张”强奸”,此后又变更为”猥亵”,且对受害事实的陈述缺乏一致性。为降低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本所比对分析了被害人的初期陈述与警方调查过程中的陈述,凸显了其中的矛盾之处。
4. 强调委托人清白
本所一贯主张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体接触系双方合意下发生,并具体阐明了案发当时被害人向委托人表示好感、态度积极的情况。
5. 法理层面的论述
法务法人温强从法理上说明了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准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被害人的主张与客观证据不符。
■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认定不足以证明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作出了“不移送处理(证据不足)” 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