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因吸食大麻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吸食大麻) 而被逮捕。此后就吸食大麻的事实获得附条件缓起诉处分,然而缓刑考察所实施的尿液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委托人因此面临处罚危机,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在被逮捕后并无吸食大麻的事实,却因尿液检测呈阳性而陷入困境。委托人尤其身为一家之主,若因大麻嫌疑而服实刑,不仅会影响其生计,对其正在筹备的事业也将造成重大打击。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依据体内残留大麻成分若采用灵敏度较高的检测方法最长可在67天后仍被检出的相关依据资料,主张委托人尿检呈阳性系体内残留大麻成分所致。此外,本所还阐明委托人自获得附条件缓起诉处分后,一直完成毒品相关教育课程等诚实生活,据此说明委托人不存在再次吸食大麻的可能性。经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上述积极协助,检方对委托人的案件作出了 不移送 决定,委托人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