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罪)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4条:利用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罪 |
| 负责律师 | 裴汉镇律师、金在恩律师 |
| 办案机关 | 京畿道平泽警察署 |
| 处理结果 | 不移送检察院(无犯罪嫌疑) |
| 处理时间 | 2026年4月 |
| 案件摘要 | 委托人因涉嫌使用智能手机非法偷拍而接受警方调查,并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警方还从其手机中发现了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温强律师事务所发现,警方在提取、检索和复制手机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参与权,因此主张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并指出缺乏能够补强嫌疑人自白的合法证据。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犯罪嫌疑、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 |
二、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本案委托人因涉嫌在过去至近期的一段时间内,使用智能手机摄像头,未经他人同意非法拍摄他人身体,而接受警方调查。
调查过程中,警方扣押了委托人的手机,并从手机内部提取出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
与此同时,委托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也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
在警方已经掌握相关影像证据,委托人本人也作出认罪陈述的情况下,想要避免严重的刑事处罚变得十分困难。
面对已经取得的实物证据和自己的认罪陈述,委托人十分担心受到严厉处罚。
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怀着焦急的心情,找到了温强律师事务所(법무법인 온강) 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
嫌疑人已经承认了涉嫌犯罪事实,警方也从扣押的手机中取得了相关影像证据。
在这种看似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案件能否获得有利结果,关键在于:
能否证明警方在扣押、搜查手机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特别是未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参与权,从而使这些关键证据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
换句话说,即使警方找到了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也不意味着这些影像一定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证据是如何取得的,同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过程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充分认识到,委托人已经作出认罪陈述,案件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因此,律师团队没有仅仅围绕委托人的陈述进行辩护,而是从头开始,全面审查警方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
4-1. 发现警方取证程序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团队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
警方在扣押委托人的手机,并对手机内部电子数据进行检索、复制及输出的过程中,本应制作《电子信息存储介质原件带离确认书》(정보저장매체 원본반출확인서),取得嫌疑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将该文件附入案件卷宗。
然而,警方却遗漏了这一程序。
此外,律师团队还发现,在警方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案件材料中,均没有能够客观证明嫌疑人自愿放弃参与权的证据。
对此,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明确指出:
警方在提取和处理手机电子数据时,未依法履行保障嫌疑人参与权的相关程序,存在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
4-2. 主张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原则
针对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律师团队向警方提交了正式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团队指出: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如果警方在未依法保障嫌疑人参与权的情况下,违法检索、提取并取得手机内部的电子数据,那么这些证据可能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
因此,律师团队主张:
警方从委托人手机中提取的相关偷拍影像,不具有合法的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通过这一辩护方向,律师团队将案件的争议重点,从委托人是否承认犯罪,转向了警方取得的关键证据是否合法、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问题。
4-3. 根据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证不应认定犯罪嫌疑成立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即使嫌疑人本人承认犯罪,也不能仅凭其自白就认定有罪。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如果嫌疑人的自白是唯一对其不利的证据,而没有其他合法证据予以补强,就不能仅凭自白作出有罪认定。
在本案中,警方掌握的主要客观证据,就是从委托人手机中提取的相关影像数据。
律师团队认为,由于警方在提取这些电子数据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相关证据应当被排除。
一旦这些手机数据失去证据能力,案件中便缺乏能够支持委托人认罪陈述的合法补强证据。
因此,律师团队从法律依据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即使委托人已经承认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但在缺乏合法补强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仅凭自白认定其有罪。
律师团队据此进一步主张,警方应当对委托人作出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
五、案件结果:证据不足,警方决定不移送检察院
最终处理结果:不移送检察院(불송치·혐의없음)
经过调查,警方认可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主张。
警方认为,在排除不具有合法证据能力的扣押物及相关电子数据后,案件中已经缺乏能够补强委托人自白的其他证据。
因此,即使委托人此前在调查中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也无法仅凭这些陈述认定其犯罪嫌疑成立。
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委托人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移送检察院(불송치·혐의없음) 的决定。
本案中,委托人虽然已经作出认罪陈述,警方也曾从其手机中取得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但律师团队通过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成功指出了关键证据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最终,委托人在警方调查阶段获得了不移送检察院的有利处理结果。
■ 案件处理决定书
原文此处仅有“判决书”标题,未附具体文件内容。由于本案在警方调查阶段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决定,中文建议使用“警方不移送决定书”或“案件处理决定书”,而非“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