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偷拍认罪案件:通过指出警方扣押搜查程序违法,成功获得不移送检察院决定的案例

结案日期 : 2026-05-12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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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摘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罪)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4条:利用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罪
负责律师 裴汉镇律师、金在恩律师
办案机关 京畿道平泽警察署
处理结果 不移送检察院(无犯罪嫌疑)
处理时间 2026年4月
案件摘要 委托人因涉嫌使用智能手机非法偷拍而接受警方调查,并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警方还从其手机中发现了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温强律师事务所发现,警方在提取、检索和复制手机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参与权,因此主张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并指出缺乏能够补强嫌疑人自白的合法证据。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犯罪嫌疑、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

二、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本案委托人因涉嫌在过去至近期的一段时间内,使用智能手机摄像头,未经他人同意非法拍摄他人身体,而接受警方调查。

调查过程中,警方扣押了委托人的手机,并从手机内部提取出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

与此同时,委托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也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

在警方已经掌握相关影像证据,委托人本人也作出认罪陈述的情况下,想要避免严重的刑事处罚变得十分困难。

面对已经取得的实物证据和自己的认罪陈述,委托人十分担心受到严厉处罚。

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怀着焦急的心情,找到了温强律师事务所(법무법인 온강) 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

嫌疑人已经承认了涉嫌犯罪事实,警方也从扣押的手机中取得了相关影像证据。

在这种看似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案件能否获得有利结果,关键在于:

能否证明警方在扣押、搜查手机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特别是未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参与权,从而使这些关键证据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

换句话说,即使警方找到了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也不意味着这些影像一定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证据是如何取得的,同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过程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充分认识到,委托人已经作出认罪陈述,案件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因此,律师团队没有仅仅围绕委托人的陈述进行辩护,而是从头开始,全面审查警方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

4-1. 发现警方取证程序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团队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

警方在扣押委托人的手机,并对手机内部电子数据进行检索、复制及输出的过程中,本应制作《电子信息存储介质原件带离确认书》(정보저장매체 원본반출확인서),取得嫌疑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将该文件附入案件卷宗。

然而,警方却遗漏了这一程序。

此外,律师团队还发现,在警方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案件材料中,均没有能够客观证明嫌疑人自愿放弃参与权的证据。

对此,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明确指出:

警方在提取和处理手机电子数据时,未依法履行保障嫌疑人参与权的相关程序,存在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

4-2. 主张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原则

针对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律师团队向警方提交了正式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团队指出: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如果警方在未依法保障嫌疑人参与权的情况下,违法检索、提取并取得手机内部的电子数据,那么这些证据可能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

因此,律师团队主张:

警方从委托人手机中提取的相关偷拍影像,不具有合法的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通过这一辩护方向,律师团队将案件的争议重点,从委托人是否承认犯罪,转向了警方取得的关键证据是否合法、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问题。

4-3. 根据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证不应认定犯罪嫌疑成立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即使嫌疑人本人承认犯罪,也不能仅凭其自白就认定有罪。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如果嫌疑人的自白是唯一对其不利的证据,而没有其他合法证据予以补强,就不能仅凭自白作出有罪认定。

在本案中,警方掌握的主要客观证据,就是从委托人手机中提取的相关影像数据。

律师团队认为,由于警方在提取这些电子数据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相关证据应当被排除。

一旦这些手机数据失去证据能力,案件中便缺乏能够支持委托人认罪陈述的合法补强证据。

因此,律师团队从法律依据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即使委托人已经承认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但在缺乏合法补强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仅凭自白认定其有罪。

律师团队据此进一步主张,警方应当对委托人作出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

五、案件结果:证据不足,警方决定不移送检察院

最终处理结果:不移送检察院(불송치·혐의없음)

经过调查,警方认可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主张。

警方认为,在排除不具有合法证据能力的扣押物及相关电子数据后,案件中已经缺乏能够补强委托人自白的其他证据。

因此,即使委托人此前在调查中承认了大部分涉嫌犯罪事实,也无法仅凭这些陈述认定其犯罪嫌疑成立。

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委托人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移送检察院(불송치·혐의없음) 的决定。

本案中,委托人虽然已经作出认罪陈述,警方也曾从其手机中取得多段涉嫌非法拍摄的影像,但律师团队通过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成功指出了关键证据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最终,委托人在警方调查阶段获得了不移送检察院的有利处理结果。

■ 案件处理决定书

原文此处仅有“判决书”标题,未附具体文件内容。由于本案在警方调查阶段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决定,中文建议使用“警方不移送决定书”或“案件处理决定书”,而非“判决书”。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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