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服役期间教唆下属诬告特定人员,并在此过程中制作及行使虚假公文书,损害被害人名誉,因此被起诉。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实刑,但委托人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深刻反省,通过与被害人顺利和解为恢复损害作出努力。
为在上诉审中寻求减刑的可能性,委托人来到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在上诉审中自认教唆诬告的事实,能否据此主张依据《刑法》第157条、第153条的减轻事由,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1. 法理层面的应对及自认效力的强调
辩护人积极主张依据《刑法》第157条及第153条,“判决确定前的自认”构成必要性减轻事由。援引大法院判例及类似案例,有说服力地说明了委托人在上诉审中的自认符合减轻要件。
2. 与被害人顺利和解
辩护人协助委托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支付和解金,并使被害人明确表达不愿追究处罚的意思。以此将恢复损害及处罚不予意愿作为量刑上的有利因素加以运用。
3. 准备量刑资料
辩护人强调委托人属于初犯,案发后深刻反省并维持社会关系,再犯可能性较低。此外,具体说明了委托人正在扶养家属的情况,积极主张宣告缓刑的必要性。
4. 制定上诉审策略
分析一审不利的判断后,在上诉审中展开有利方向的辩护。特别是突出委托人的反省态度及与被害人和解等积极因素,促使法院从宽处理。
■ 案件结果
上诉审撤销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实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委托人由此得以免于实刑,继续服役,并获得回归家庭与社会的机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