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对委托人称”自己担任代表理事的股份公司名下建筑物将有A市民团体及医院入驻,一旦入驻即以20亿韩元的租赁保证金立即偿还债务”,并将委托人登记为该建筑物信托原簿的第二顺位受益人,向委托人借得共计17亿韩元。此后,犯罪嫌疑人为重新申请贷款,向委托人表示若注销其第二顺位受益人地位,将偿还所借款项,若不予偿还则重新将其登记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委托人因此注销了第二顺位受益人的地位。
然而经委托人调查,A市民团体并无入驻该建筑物的计划,医院方面也仅处于咨询阶段。此外,犯罪嫌疑人仅偿还其中7亿韩元,且未将委托人重新登记为第二顺位受益人。为此,委托人以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诈骗)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控告,但因无嫌疑而获不移送决定,委托人提出异议申请后又获不起诉决定,遂提起申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委托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侦查机关以已确认与A市民团体的租赁合同书等为由,认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委托人实施欺诈的证据不足。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缜密审查相关证据后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交的与A市民团体的租赁合同书系由该团体首尔支部长候选人签订,且该团体代表理事已明确表示无迁入计划。此外,还指出在签订该租赁合同前,该建筑物同一楼层已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且该首尔支部长候选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实为告诉人借出的支票等情节,积极主张对委托人存在欺诈行为,最终使原已获不起诉处分的特经诈骗案件获得重新侦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