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家庭大约50年前,即1975年左右,在雇佣女佣期间首次结识了告诉人,
告诉人患有重度智力障碍,此后40多年间,委托人家庭一直将告诉人视如家人般照料,共同生活。
此后,数十年间未曾往来的告诉人亲属突然前来将告诉人接走,
并以委托人家庭利用告诉人的身心障碍获取财产利益、利用残疾人从事不当营利行为为由提起控告。
■ 案件争议焦点
要认定委托人家庭构成惯犯准诈骗及违反《残疾人福利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人家庭是否利用告诉人智力能力不足、无法正常行使工资请求权这一点,使其在委托人家庭经营的考试院担任总务工作却不支付工资,以及能否认定该行为的主体为委托人家庭;
2)告诉人一方所主张的告诉人劳动是否达到可获得最低工资的劳动程度,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积极举证”委托人家庭与告诉人共同居住生活约50年,告诉人与委托人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仅是与委托人家庭一同习惯性、反复性、持续性地做委托人家庭经营的考试院的打扫、做饭等事务,委托人家庭从未指使告诉人做工”这一事实。
为佐证这一点,我们具体说明委托人家庭与告诉人之间的关系,并收集提交了告诉人与委托人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照片、委托人家庭为告诉人支出的费用明细,以及在本案考试院居住期间协助总务工作的参考人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同时对告诉人本次提起控告的动机提出了质疑。
最终,警方侦查阶段作出不移送决定,告诉人一方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经补充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委托人家庭对此深表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