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因涉嫌以和解金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而涉嫌诈骗、与其他嫌疑人共谋使被害人从事无义务之事而涉嫌强要、以胁迫方式使被害人偿还贷款而涉嫌敲诈勒索、在被害人书写的文书原件中添加原本没有的内容而涉嫌变造私文书及向被害人出示该文书而涉嫌行使变造私文书、持该变造私文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而涉嫌敲诈勒索未遂等各项嫌疑,被申请拘留令。
■ 案件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基于参考人及其他嫌疑人的陈述、大检察厅对私文书的鉴定结果、被害人陈述等,认为委托人嫌疑相当可疑;在心理上支配被害人骗取巨额钱财这一点上犯罪情节严重;已变造文书且与共犯口径一致的可能性高,存在逃跑及销毁证据之虞;此外还存在再犯风险及对相关人员造成危害的担忧,据此对嫌疑人申请了拘留令。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就诈骗嫌疑,积极主张未曾欺骗被害人,且款项目前仍按原定目的(和解金)保管中,不存在骗取事实;就变造私文书及行使变造私文书嫌疑,主张该文书系记载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内容,此后并未对其进行变造,鉴定结果仅凭骑缝章位置及次数的差异评估变造可能性,完全基于鉴定人的经验法则,不足采信;且既未变造私文书,则要求偿还贷款及索赔精神损害金均属依据私文书的正当履行,不构成被害人所主张的敲诈勒索等罪。
此外,还主张犯罪嫌疑明显举证不足,且不具备其他羁押事由(逃跑及销毁证据之虞等)。最终,拘留令申请被驳回,委托人得以在不予羁押状态下保障辩护权,就冤屈之处进行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