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此前曾以强制猥亵罪对控告人提起控告,该案后来罪名变更为暴行罪并被移送检方。控告人因自己被控告,为压制委托人,遂以诬告罪名对委托人提起反控告。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系控告人为就自己被控告一事对委托人施压,而以诬告罪提起反控告,需要从法理上主张控告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符合诬告罪的构成要件。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辩护意见书强烈主张:委托人此前已就另案对控告人提起控告,该案已以暴行罪移送检方,且该事实存在目击者,控告人系为施压于委托人而勉强以诬告罪提起控告,该案理应作出不移送决定。
此外,律师团还阐明了控告人所提起的诬告罪指控在法理上不能成立,警方积极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意见,作出了不移送(不予受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