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职场中与上司保持业务协作关系。然而随着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误会不断扩大,委托人感觉受到了上司的不当对待。
此后,委托人认为自己在与上司的关系中遭受了损害,遂向侦查机关举报了相关内容。
然而随着该案侦查的推进,对方(上司)以诬告嫌疑对委托人提起控告,委托人因此成为诬告嫌疑的侦查对象。
对方主张委托人举报虚假事实意图使自己受到刑事处分,强烈要求予以处罚。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为洗清冤屈并进行法律抗辩,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 诬告嫌疑是否成立
- 委托人举报的内容是否属于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事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委托人是否具有使对方受到刑事处分的意图而故意举报虚假事实,是核心论点。
2. 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 委托人举报当时因记忆模糊或错觉而产生的陈述差异,能否被视为诬告罪,成为讨论焦点。
- 在缺乏举报内容系虚假的积极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评价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本案中为消除委托人的冤屈、洗清诬告嫌疑,提供了如下策略性协助。
1. 举报经过及事实关系梳理
- 仔细分析委托人举报的经过及当时的情况背景,明确表明委托人并非故意举报虚假事实。
- 尤其将委托人在举报过程中所经历的心理压力及记忆混乱等情况具体整理,提交给侦查机关。
2. 法理抗辩逻辑构建
- 强调诬告罪构成要件中“举报虚假事实”及“使受刑事处分的目的”均未获得证明,从逻辑上论证了对方主张在法律上存在不足。
- 援引大法院判例,积极主张即便被害人的陈述部分不明确或存在错觉,也不能因此断定构成诬告。
3. 证据资料分析及提交
- 为证明委托人陈述前后一致、在主要事实上具有可信度,彻底收集并提交了能够佐证当时情况的证据资料。
- 说明委托人在举报当时并非故意,而是因错觉导致部分陈述存在差异,并通过佐证资料确保了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
4. 与侦查机关的积极沟通
- 在侦查过程中彻底代表委托人的立场,始终如一地说服侦查机关诬告嫌疑不能成立。
- 强调委托人系初犯、毫无故意性,反而是蒙受冤枉遭到控告的情况,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准确传达了案件的本质。
■ 结果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委托人获得了 无嫌疑(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认定证明委托人举报虚假事实的证据不足,且委托人的陈述在主要事实上前后一致、具有可信度。
本案是委托人成功洗清蒙冤诬告嫌疑、摆脱法律风险并恢复名誉的案例,法务法人温强系统而专业的法律协助发挥了重要作用。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