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与曾经的职场同事A产生矛盾期间,撰写了记载曾遭A辱骂内容的陈述书并提交给公司。
此后A受到了公司的惩戒处分,但A不服该处分,以诬告嫌疑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A主张委托人是出于让自己受到惩戒处分的目的而记载虚假事实撰写了该陈述书。
面对突如其来的控告,委托人深感慌张,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 在职场矛盾情况下撰写陈述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罪
- 陈述书内容的真实性及故意性能否得到证明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及全面的证据分析,仔细掌握了案件情况。以诬告罪的构成要件为核心进行法理审查,确定了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罪的辩护方向。
特别强调了委托人撰写陈述书是应公司要求而为、并非自愿举报,以及委托人确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曾遭A辱骂、并无虚假事实的认识这两点。
为此,我们收集了聚餐参加者的陈述、聚餐当时的氛围、A平时的言行、事发后A的行为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委托人的主张。此外,还提交了委托人应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撰写陈述书的经过及陈述书格式等证据,强调了举报的非自愿性质。
在侦查过程中,我们陪同委托人协助其陈述,并积极应对不利提问。通过说服A一方的证人取得客观陈述,并利用A过去的类似行为收集了弹劾其陈述可信度的补充证据。
■ 结果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系统而积极的协助,委托人获得了不移送(无嫌疑) 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 사건 결과 자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