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委托人以为自己是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一名男性并与其交往,后来才得知该男性同时与另一名女友脚踏两只船。
为此,委托人作为同为女性的一方,希望将此事告知也是受害者的对方女性,遂发送了社交平台消息。然而对方女性反而对委托人恶语相向,并让其不要再联系,此后却又多次尝试打电话给委托人。
委托人对对方的态度感到慌张与恐惧,因而回避电话联系并要求对方不要再联系自己。然而对方突然改变态度,称”太可怕了,请不要联系我”,并只截取委托人此后发送的部分消息,以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为由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委托人对自己明明是先遭受辱骂及反复联系骚扰、却反被控告一事深感荒唐。
委托人在侦查阶段独自应对,最终被起诉,一审即便委任了律师,仍被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有罪判决。委托人深感委屈,甚至一度产生了极端想法,最终委托人的母亲含泪前来我所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案件特点及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审已被判处有罪的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案件,要在二审推翻原判、争取无罪判决的难度极高。
委托人主张自己的行为只是情绪化争执过程中发生的,并不符合跟踪骚扰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反复性”、”持续性”,以及对对方”引发恐惧感或不安感”的意图或结果均不存在。
此外,控告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可信度存疑,反而有迹象显示是控告人率先对委托人进行辱骂及反复联系。
一审判决似乎并未充分审视案件的整体脉络,仅以控告人的单方主张及部分消息为依据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我们将一审判决审理不充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相对于委托人的情况量刑过重等问题作为主要争议焦点,重点证明跟踪骚扰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温强的协助】
我所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仔细审阅案件记录后,判断完全有可能消除委托人的委屈、主张无罪。
我们按时间顺序彻底分析了案发前后的全部消息内容,查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如控告人所主张的单方面跟踪骚扰,而是双方情绪化争执过程中发生的。
特别强调控告人率先对委托人使用难以启齿的辱骂言辞并反复拨打电话,构成”先行跟踪骚扰”行为。此外,委托人在控告人态度突变后发送的消息只是一次性行为,我们依据跟踪骚扰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及大法院判例,从法理上论证其不符合跟踪骚扰犯罪成立所需的”持续性”与”反复性”要件。
我们还辩护称,委托人最初联系对方女性的原因具有告知脚踏两只船事实的”正当理由”。此外,还取得了委托人的精神健康相关病历,间接证明委托人不具有跟踪骚扰的故意,展开了多角度的辩护活动。
【结果】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缜密的法理分析及积极的辩护活动,二审审判部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主张。
审判部认定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跟踪骚扰犯罪的构成要件,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并对委托人宣告无罪。将一审已判有罪的案件在二审推翻并争取到无罪判决,是极为罕见且困难的事情。
但我所温强凭借洞察案件本质的分析及坚定不移的法理主张,明明白白地澄清了委托人的委屈,委托人终于得以洗清冤屈、回归日常生活。
本案展现了跟踪骚扰处罚法可能被冤枉滥用的可能性,再次印证了从案发初期就准确把握整体脉络并从法理上据理力争的重要性。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