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的案件中争取警方作出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关键在于通过客观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并不构成逃逸。
※ 为保护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本案例对部分事实经过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案件概况
本案委托人在送孩子上学后,准备前往医院就诊。途中,车辆在交叉路口附近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立即停车,下车查看了对方的身体状况。然而,由于委托人随后离开了事故现场,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도주치상,俗称“뺑소니”) 对其立案调查。
委托人认为自己并没有逃逸的意图,为了澄清事实、洗清嫌疑,委托人找到了温强律师事务所(법무법인 온강)寻求法律帮助。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与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有什么区别?
在韩国,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属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韩语称为“도주치상”,通常被称为“뺑소니”。
简单来说,就是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便逃离现场。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判断是否构成该罪,主要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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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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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是否具有逃避事故责任的故意?
此外,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与事故后未采取必要措施(사고후미조치)也有所不同。
前者主要涉及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驾驶人未履行必要救助义务而逃逸的情况;后者则主要涉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事故后处置义务。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成立条件并不相同。
即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停车并查看了伤者的情况,也不能仅凭这一点认定其不存在逃逸行为。
警方还会综合判断驾驶人随后为什么离开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以及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意图。
本案的核心争议
本案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确实发生、对方因此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
因此,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发生了事故,而在于:
委托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
如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这两点,成为本案辩护的核心。
三、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过程
由于本案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及对方受伤的事实,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辩护重点放在还原事故发生后的具体经过,并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委托人没有逃逸的意图。
① 详细还原事故发生后的行为经过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按照时间顺序,详细整理了委托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动。
律师团队重点说明: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立即停车,并且先后两次下车,亲自查看了对方的身体状况。
通过还原这些具体行为,律师团队证明委托人并非发生事故后直接驾车离开,而是曾主动停车确认对方的情况。
②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当时没有进一步救助的必要
律师团队结合事故现场双方的对话内容、对方当时外观上表现出的受伤程度,以及诊断证明、医生意见书等客观材料,对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
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提出:
根据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充分理由认定委托人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救助措施。
律师团队通过相关证据,支持了这一辩护主张。
③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逃逸的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的成立,不仅需要考虑驾驶人是否离开现场,还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
对此,律师团队重点说明了委托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
例如,委托人曾向对方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
这一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委托人是否试图隐瞒事故、逃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律师团队结合相关情况,具体论证了委托人并没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意图,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的相关成立条件。
④ 提交车辆保险等有利材料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交了委托人车辆正常投保综合汽车保险等相关材料。
通过这些证据,进一步说明委托人并非试图逃避事故处理及相关责任。
本案中,对方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但需要强调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必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要认定该罪,还需要证明驾驶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并具有逃逸的故意。
本案律师团队通过详细还原事故经过、整理相关证据,证明了委托人的实际行为与警方最初怀疑的逃逸行为存在区别。
因此,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能只看其是否停车查看了对方,还需要结合其之后的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四、案件结果:警方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决定
处理结果:证据不足,不移送检察院(혐의없음·불송치)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具有逃逸的故意。
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无犯罪嫌疑为由,作出了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불송치 결정)。
这意味着,委托人在警方调查阶段成功摆脱了《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嫌疑,案件取得了对委托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五、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几分钟非常重要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短短几分钟,往往会成为判断驾驶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依据。
很多人可能认为,只要事故发生后停车查看过对方的情况,就不算肇事逃逸。
但实际上,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即使驾驶人曾停车查看伤者,警方仍可能进一步调查:
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为什么随后离开现场?是否存在逃避事故责任的故意?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仅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还应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相关证据。
如果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而接受警方调查,就需要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现场情况以及客观证据,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条件。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按照时间顺序还原事故发生后的具体经过,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帮助本案委托人澄清事实,最终获得警方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
六、常见问题(FAQ)
Q1: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停车查看了对方的情况,为什么还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因为停车查看伤者,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
警方还会调查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为什么离开现场,以及是否存在逃逸的故意。
因此,即使事故发生后曾停车查看对方,也不能直接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Q2: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与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有什么区别?
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主要针对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后,未履行必要救助义务而逃逸的行为,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
事故后未采取措施则主要涉及《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事故后处置义务。
两者的成立条件、法律性质及处罚规定均有所不同,具体需要结合事故情况判断。
Q3:事故发生后,我把联系方式留给对方就离开了,还算肇事逃逸吗?
不一定。
向对方提供联系方式,可以作为证明驾驶人没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但仅仅留下联系方式,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救助义务。
警方仍会结合对方的受伤情况、现场是否需要进一步救助,以及驾驶人离开的具体经过进行综合判断。
Q4:警方作出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了?
不一定。
警方作出不移送检察院(불송치)决定,意味着警方在现阶段认为没有充分依据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但根据具体情况,后续仍可能存在异议申请、检察机关审查等程序。
因此,是否已经最终结案,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进一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