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夜店经搭讪认识告发人后,亲吻其面颊并触碰其胸部和臀部,因而被指涉嫌 强制猥亵 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告发人之间确实存在身体接触是事实,但并非通过暴行或胁迫等手段强行实施猥亵,而是在双方合意下发生的行为,因此在法理上不构成强制猥亵,委托人必须就此进行主张。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收集了能够掌握举报书等案件内容的资料,厘清了事实关系,明确了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
此外,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具体主张:委托人与告发人是在夜店经搭讪相识,亲吻面颊前已确认过告发人的意愿,双方共同跳舞过程中发生的身体接触也未遭到任何拒绝反应;委托人否认全部嫌疑事实,除告发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由于不存在暴行或胁迫等手段,该案在法理上不构成强制猥亵。
经温强如此主张,警方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决定,委托人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