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身为同事的受害人一同用餐后,在委托人车内被指控脱下裤子露出性器官,并用手拉扯受害人的头部,试图强行将性器官塞入受害人口中,但因受害人挣脱而未得逞,遭到举报。委托人心急如焚,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受害人的陈述本身存在矛盾,即便认为委托人确实作出受害人所主张的行为,该行为也难以认定构成准强奸罪中所要求的暴行、胁迫;而且从案发后受害人的行为来看,也可以明确确认委托人并未意图对受害人实施准强奸,委托人必须就此进行主张。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若受害人真如其所述那样,本可以下车离开,却并未这样做;当时周围有众多商店和行人经过,受害人却连求助的尝试都没有;案发后叫来的代驾司机,受害人也完全没有向其求助——这些都说明告发人所主张的情况并不存在。律师团还指出,在外面人来人往的情况下,委托人很难以暴行或胁迫压制受害人的抵抗并实施类似性行为,并将上述内容连同律师意见书及现场照片作为参考资料一并提交。
经过上述努力,警方接受了我方的意见,作出了 “不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