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在与熟人的联谊聚会中发生的身体接触,被以强制猥亵嫌疑提出控告。
案发当时委托人与控告人在游泳池中发生了身体接触,但这只是单纯物理碰撞所致的情况。
但控告人主张该行为带有性意图并提出问题,委托人为解决自己蒙受冤屈的处境而委托了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除控告人的陈述外,缺乏足以证明委托人具有性意图的客观证据,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及目击者陈述成为本案的核心证据。
■ 温强的协助
1. 彻底核实事实关系并收集证据
- 取得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并借此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仅属单纯的身体接触。
- 收集案发现场目击者的陈述,将其作为佐证委托人不具有性意图的证据。
2. 法理分析及逻辑主张
- 援引大法院判例,强调强制猥亵罪成立要件中的性意图及对被害人性自由的侵害均未获得明确证明。
- 指出控告人的陈述与客观证据不符,积极反驳了控告人主张的可信度。
3. 针对性别意识敏感度的法理应对
- 有力提出应在考虑性别意识敏感度的同时,法律判断仍须基于客观证据及合理判断。
- 重点辩护了仅凭控告人的陈述无法证明委托人嫌疑成立这一点。
4. 检方阶段的积极辩护
- 在检方调查过程中充分传达了委托人蒙受的冤屈,为促成不起诉决定提交了具体资料及逻辑论证。
- 强调委托人作为公务员,可能因案件结果而遭受职业上的不利影响,并说服了尽快终结本案的必要性。
■ 案件结果
检方认定委托人的行为不具有性意图,且仅凭控告人的陈述难以证明嫌疑成立,故作出不起诉(无嫌疑)处分。
此后控告人提出申诉,但首尔高等检察厅以缺乏追加证据为由,驳回了申诉。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