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自己经营的营业场所安装了用于安全防范的CCTV。此后,一名员工以委托人利用该CCTV的录音功能对其进行监视、录音,并擅自使用相关资料为由,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 案件争议焦点
尽管控告人并未受到委托人的不当对待,却仍对此提出抗议,并进而提起本次控告。本案需要主张:委托人在营业场所安装CCTV并非违法行为,且该CCTV并非为监视或录音控告人而设置。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就以下几点:
1. 委托人从未对控告人有过不当对待,反而因控告人的问题提出而遭受精神压力;
2. 委托人安装的CCTV是出于安全考虑;
3. 委托人从未使用过录音功能或收听过录音内容,也没有这样做的意图或必要性;
4. 控告人在未充分核实事实关系的情况下便提起控告;
等内容,通过辩护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交并充分说明、力求使其信服。此外,在委托人接受调查前进行了模拟调查演练,进一步夯实了委托人的事实陈述,使委托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能够明确表示从未使用过CCTV的录音功能。
经法务法人温强上述努力,警方作出不移送(无嫌疑)处分,而控告人就该不移送决定提出的异议申请,检方也同样作出不起诉(无嫌疑,证据不足)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摆脱嫌疑,平安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