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一名在读初中生,在海外语言研修期间被指控与其他朋友一同对受害学生实施语言暴力、性暴力等行为,因而被以校园暴力名义举报,在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收到第4号处分的情况下委任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阐明:事件系受害学生先实施语言暴力及性暴力等行为,委托人一方为应对而以类似方式回击,属于单纯的矛盾处理过程;且委托人因个人情况,必须争取获得第3号以下的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本案不过是同龄朋友之间嬉闹过程中产生的单纯矛盾处理过程,并非带有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意图的校园暴力;尤其委托人已与受害学生圆满达成和解。据此,律师团强烈主张原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在各项评判要素(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反省程度、和解程度)上的评分存在错误,本案处分构成裁量权的逾越与滥用,属违法不当处分。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主张,认定在故意性及和解程度这两项要素上评分有误,撤销原第4号处分,改为第3号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