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
| 核心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申东柱律师 |
| 办理机关 | 大田中部警察署 |
| 处理结果 | 证据不足(无嫌疑) |
| 处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作为城市更新(再开发)项目协会成员的委托人夫妻,为核实协会管理层涉嫌腐败的情况,从内部人员处取得了协会成员名册及办公电脑中的相关文件,因此被举报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客观证据及相关判例,充分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出于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是为了推动协会规范运作、揭露管理层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最终,警方认为证据不足,依法对委托人夫妻二人均作出**不移送处理(无嫌疑)**决定。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夫妻均为城市更新(再开发)项目协会成员。
在参与协会事务过程中,他们发现协会管理层存在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以及涉嫌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推动协会恢复正常运作并揭露相关违法行为,委托人从协会内部工作人员处取得了协会成员名册以及存有相关证据的办公电脑文件,用以核实协会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任职资格,并收集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然而,对方随后以委托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为由向警方举报,致使夫妻二人面临刑事调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委托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禁止的**“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属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正当行为,从而依法阻却违法性。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围绕委托人的行为系出于推动协会规范运作这一公共利益目的,而非谋取私人利益,进行了系统性的法律论证。
4-1. 否认存在“不正当目的”,证明行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律师指出,委托人查阅协会成员名册,是为了核实协会代理负责人是否具备法定任职资格(如持有份额比例等),属于维护协会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行为。
同时,对于办公电脑中的相关资料,律师通过双方案发时的 KakaoTalk(聊天软件)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委托人获取资料的目的仅在于向侦查机关举报协会管理层涉嫌侵占、背信等违法行为,并非出于任何私人利益。
4-2. 援引法律例外规定及韩国最高法院判例
律师援引韩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协会成员之间基于推进项目及征求意见等需要,共享一定范围内的成员信息具有现实必要性。
此外,律师进一步主张,委托人的行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关于**“为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合法利益所必需”**等法定例外情形,因此依法无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另行同意。
4-3.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违法认识,并指出举报具有报复性质
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在获取相关资料之前,委托人曾专门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并努力确认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主观上不存在明知违法仍实施行为的故意。
同时,律师指出,本次举报实际上是协会管理层为打击报复委托人揭露腐败行为而采取的恶意措施,请求警方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背景。
5.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
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夫妻二人出于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因此依法认定案件证据不足、无嫌疑,并对夫妻二人均作出不移送处理决定。
至此,委托人成功洗清不实指控,恢复了正常生活。
■ 不移送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