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执行公务、拒不离开案|醉酒状态下一时失误,二审维持原判

结案日期 : 2026-04-2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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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妨害执行公务、拒不离开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319条(侵入住居、拒不离开)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李承宪律师
审理机关 大田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驳回检察机关上诉,维持原判(罚款300万韩元,缓刑宣告)
处理时间 2026年3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醉酒状态下,未能及时响应经营者要求离开的要求,并在警方到场处置过程中推搡执勤警员,因此因涉嫌妨害执行公务及拒不离开而被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缓刑宣告(宣告缓刑),但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温强律师事务所重点说明委托人使用的暴力程度轻微,并提交了戒酒、公益服务等积极预防再犯的材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检察机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案发当天,委托人在醉酒状态下停留于一家营业场所内,未能及时响应经营者要求离开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随后,警方接警到场进行处置。由于当时委托人意识判断能力受到酒精影响,在情绪激动下推搡了前来执法的警员,因此被控妨害执行公务及拒不离开,并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委托人作出了较为宽缓的判决。然而,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委托人再次面临更重处罚的风险,因此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辩护。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反驳检察机关关于量刑过轻的主张,争取维持一审判决。

尤其是,委托人持有教师资格证,目前从事讲师工作,如被判处较重刑罚,不仅可能失去现有工作,还将影响未来教师任职资格。因此,在二审阶段提交新的量刑材料、争取维持原判尤为重要。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维护一审量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重点向法院证明委托人在一审判决后持续悔罪并积极改过自新的事实。

4-1. 维护一审量刑的合理性

律师援引韩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指出,一审法院的量刑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律师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发生于严重醉酒状态,其主观恶性较低,且实际使用的暴力程度十分轻微,不足以支持进一步加重量刑。

4-2. 通过每日酒精检测记录证明戒酒决心

委托人深刻认识到案件根源在于饮酒问题。

因此,在案发后,其坚持每天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自身状态,并将检测过程录制成视频保存,借此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积极戒酒,并采取实际行动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4-3. 提交大量改过自新的客观材料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在一审宣判后持续撰写的大量悔过书。

此外,还提交了公益服务证明,证明委托人在约140小时内持续参与老年人护理志愿服务,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积极回馈社会。

4-4. 说明加重处罚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律师向法院说明,委托人目前担任讲师,并计划未来从事合同制教师工作。

若二审撤销原判并判处较重刑罚,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并失去教师任职资格,对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影响,请求法院综合予以考虑。


5.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新增量刑材料,最终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委托人因此继续适用罚款300万韩元并缓刑宣告的原判结果,成功避免了更重的刑事处罚。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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