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未成年人性剥削影像案|学生委托人获附条件不起诉处分

结案日期 : 2026-04-29

负责律师

相关视频

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法》(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等)
核心法律依据 《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1条(制作、传播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申东柱律师
办理机关 大田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完成教育课程)
处理时间 2026年3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手机中保存了一张朋友单方面发送的裸露照片,被认定涉嫌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并接受调查。

温强律师事务所向检察机关证明,委托人并未主动搜集或传播相关影像,且经数字取证,手机中未发现其他任何违法资料。同时,律师提交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完成预防教育、接受心理咨询等防止再犯的相关材料。

最终,委托人获得完成青少年违法预防中心教育课程为条件的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是一名普通高中生。

某日,其在查看朋友发送的短信时,收到了一张包含身体裸露内容的照片。当时,委托人并不知道照片中人物的身份,也未意识到该照片属于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仅将照片保存在手机中。

后来,相关照片被认定属于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委托人因此接受侦查机关调查。

面对这一严重指控,委托人及其父母担心案件将对升学及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属于法定刑较重、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

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明委托人既不存在主动收集相关影像的行为,也不存在传播目的,同时通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积极接受教育矫治,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分。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为了避免尚未成年的委托人因此留下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温强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方案。

4-1. 说明案件经过,降低行为可责性

律师通过侦查材料证明,涉案照片并非委托人主动在非法网站下载或搜集,而是朋友单方面发送给委托人的。

同时,照片中人物面部无法辨认,委托人既未将照片用于任何性目的,也从未传播相关内容。数字取证结果亦证实,其手机中不存在其他偷拍或违法影像,从而充分说明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4-2. 成功促成与被害人和解

律师积极推动双方沟通,协助委托人及其父母向被害人提交诚恳的道歉信,表达真诚歉意。

最终,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不要求处罚意见书》**。

4-3. 证明委托人积极预防再犯

除提交悔过书外,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委托人持续接受专业心理咨询及性认知教育的相关证明。

此外,委托人主动完成了韩国两性平等教育振兴院举办的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课程,以实际行动证明其积极改正错误、防止再次违法的决心。

4-4. 强调未成年人的成长潜力及家庭教育环境

律师通过学校生活记录、教师意见等材料,证明委托人平时学习认真、人际关系良好,曾长期担任班级干部,是一名品行端正的学生。

同时,委托人的父母亦主动接受性教育及家庭教育课程,并承诺今后将加强对子女的监督和教育,充分说明委托人不存在再次违法的现实风险。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及相关量刑材料。

最终,尽管本案涉嫌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属于处罚较重的犯罪,检察机关仍依法对委托人作出附完成青少年违法预防中心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因此未留下任何刑事前科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并专心准备升学考试,重新回归正常校园生活。


■ 不起诉处分决定书

 

✅ 查看更多相关案例

✅ 前往裴韩镇律师博客

✅ 查看裴韩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24小时 紧急应对·咨询预约

您是否也因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
正在考虑是否进行咨询?

※ 虚假申请咨询将因妨碍业务而受到刑事处罚。

为保护个人信息的用户同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