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下班途中乘坐大众交通工具时,尽管并未故意实施身体接触,却被冤枉以猥亵嫌疑提出控告。
被害人主张委托人在巴士内从其身后贴近其身体部位,并将委托人指认为犯人。
但案发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时段,巴士内乘客密集拥挤,除被害人的陈述外,缺乏能够证明公共拥挤场所猥亵的直接证据。
身处冤屈处境的委托人为获得准确的法律协助而委托了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便将委托人指认为犯人,但由于缺乏监控录像及物理证据,对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是否成立存在合理怀疑。
■ 温强的协助
1. 彻底的事实关系分析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彻底分析了案发当时的情况,明确揭示了巴士内部的拥挤环境、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问题,以及监控录像的局限性。本所尤其细致审查了被害人所主张嫌疑人的着装与委托人实际着装不同、被害人未能准确看清犯人面容等情况。
2. 监控录像及客观证据的运用
本所细致分析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了与被害人主张相矛盾的情况。本所在法庭上有力提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并未回头看向委托人,且难以断定委托人与被害人发生了物理接触。
3.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本所指出被害人的陈述系在案发后相当长时间后作出,且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依赖推测,有效弹劾了陈述的可信度。
4. 委托人不在场证明的举证
本所证明了委托人在案发当时正与女友互发消息,强调委托人没有余裕实施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
5. 法理主张
本所积极援引《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事实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原则,明确指出检方的举证不足。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委托人实施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的合理怀疑,据此就公共拥挤场所猥亵嫌疑宣告无罪。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