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案件事实)
本案系因曾经的恋人关系结束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接触行为,而被认定涉嫌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的案件。委托人在双方分手后曾向对方发送过数次信息,并因偶然相遇与对方发生接触,随后被误认为实施了跟踪行为,并因此接受侦查机关调查。
委托人始终主张,其行为并无任何跟踪或骚扰的主观故意,但鉴于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且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跟踪犯罪处罚法》规定的**“持续性、反复性”构成要件,是否足以使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实施跟踪行为的主观故意。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与协助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争取获得无犯罪嫌疑的处理结果,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开展了全面而有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1. 证明不符合“持续性、反复性”构成要件
-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在分手后仅向对方发送了两次信息,两次发送时间、内容均不相同,属于偶发、独立的行为,并不符合《跟踪犯罪处罚法》要求的持续性、反复性特征。
- 同时说明,上述信息均是在分手后的情绪影响下发送,并非出于骚扰或纠缠对方的目的,不具有持续实施跟踪行为的主观意图。
2. 证明不存在使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的结果
- 律师团队主张,委托人发送的信息内容仅涉及分手后的问候或道歉,从一般社会公众的客观标准来看,并不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或不安。
- 关于双方见面的经过,律师团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方事先知晓委托人的到访,并未表示拒绝;此后双方共同用餐,对方还自愿陪同委托人前往其住所,上述事实均足以证明对方当时并未产生恐惧或不安。
- 同时指出,对方在案发后的行为表现明显不同于一般跟踪犯罪被害人的反应,并结合客观证据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并未对其构成现实威胁。
3. 质疑控告人陈述的真实性,并揭示其恶意控告动机
- 律师团队指出,控告人在报案材料中的陈述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出入,且其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变更陈述内容,严重影响了证言的可信性。
- 此外,律师团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控告人曾以类似方式获取和解金,并曾向委托人提出经济要求,据此主张本次控告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存在恶意诬告的可能。
- 律师团队还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控告人与他人的KakaoTalk聊天记录,证明其曾散布关于委托人的不实信息,并试图挑拨双方关系,从而进一步揭示其不纯正的控告目的。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整理及有力的辩护,成功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跟踪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避免委托人蒙受不当的刑事指控。
■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委托人涉嫌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一案作出不移送决定(无犯罪嫌疑)。
本案成功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不具备《跟踪犯罪处罚法》规定的持续性、反复性、使他人产生恐惧或不安以及主观故意等法定构成要件,最终依法获得无犯罪嫌疑的处理结果。
■ 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