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编辑制作虚假影像)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1款(利用摄像设备拍摄)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之2第1款(编辑制作虚假影像)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李美智律师 |
| 审理机关 | 清州地方法院 |
| 处理结果 | 第1号、第2号保护处分 |
| 处理时间 | 2026年2月 |
案件简介
作为初中生的委托人,使用智能手机在校内偷拍被害人身体,并利用AI合成技术将多名被害人的照片编辑成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影像,因此因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编辑制作虚假影像)而接受少年保护审判。
温强律师事务所充分说明,委托人已承认全部违法事实并深刻反省,积极接受心理咨询及相关教育,在监护人的严格监督下生活,且涉案影像从未向外传播。
最终,法院作出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保护处分(接受教育命令),成功避免了更为严厉的保护处分。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是一名平时学习生活表现良好的初中生,但因青春期错误的性好奇心,使用智能手机在校内偷拍了被害人的身体。
此外,还利用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AI合成(Deepfake)技术,将多名被害人的照片编辑成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影像,酿成了严重错误。
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委托人与其父母深刻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在极度焦虑和自责中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不仅涉及偷拍行为,还涉及利用AI技术制作虚假影像(Deepfake),即使属于少年案件,也面临较为严厉的保护处分风险。
尤其由于涉及多名被害人,如何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再次违法风险,并向法院充分体现其真实悔过态度,成为本案辩护的重点。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充分考虑到委托人仍是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教育和成长可能性,因此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更重点证明其生活环境已得到改善,并已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
1. 以客观材料证明防止再次违法的努力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由父母亲自记录并确认的《手机使用管理记录》,证明委托人已主动严格控制手机使用。
同时提交了精神科心理咨询记录及提升性别平等意识相关网络课程结业证明,充分说明委托人正在积极纠正错误观念,努力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2. 通过教育方式体现真诚悔悟
律师指导委托人阅读《82年生的金智英》等性别平等主题书籍,并完成读后感后提交法院。
上述材料不仅体现了委托人的悔过态度,更证明其已经开始理解被害人的立场,逐步建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3. 强调良好的家庭支持及未来规划
律师向法院说明,委托人的家人均恳请法院给予教育机会。
同时,委托人一直认真完成学业,并立志将来成为一名半导体工程师。
律师据此说明,委托人在家庭支持和明确人生目标的帮助下,再次违法的可能性极低。
4. 依法降低案件危险性评价
律师在承认全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说明委托人既无向他人传播涉案影像的意图,事实上也从未发生任何对外传播行为。
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区别于传播、散布此类影像的案件,不宜给予过重处分。
■ 案件结果
清州地方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最终决定:
- 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
- 第2号保护处分:接受12小时教育命令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被送往少年院等较重处分,得以继续在父母照顾下完成学业,并获得重新成长、回归正轨的宝贵机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