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看到未成年被害人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帖子后,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被害人表示愿出售暴露自己身体部位的影像文件,委托人对此表示同意,向被害人转账后接收并持有该影像文件,因而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持有性剥削物)嫌疑被立案调查,并被告知已被正式起诉。委托人在查询数字性犯罪追诉时效期间焦急万分,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对数字性犯罪追诉时效有所了解的委托人,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积极配合侦查,同时需要就其仅出于单纯的性好奇心而接收该影像文件、系初犯、对本案深刻反省并已完成性教育课程以防止再犯、今后再犯风险极低等量刑参考事由进行详细辩护。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依据数字性犯罪追诉时效标准,就委托人此外并无同类前科、系单纯为满足性欲而购买影像的初犯、为防止再犯已努力完成性犯罪预防相关教育、以及对数字性犯罪追诉时效有较高理解等量刑参考因素进行了详细辩护,并提交意见书再次恳请从宽处理。此外,委托人的家人及亲友也共同关注委托人的情况,承诺协助其应对数字性犯罪追诉时效相关事宜,一同恳请从宽处理。
最终,尽管检方原先提出求刑,委托人仍获得「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