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并非毒品经营者,但因公司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向代理公司账户转账约50万韩元。然而该账户实为代理公司的虚假账户, 实系毒品贩卖商所使用的账户。委托人因此被认定涉嫌购买毒品,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警方要求到案。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向身份不明者转账的款项绝非毒品购买款,而仅是个人间交易,且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需要就此说服办案机关,使其确信委托人与毒品毫无关联。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坚信委托人与毒品毫无关联,决定从办案机关的漏洞入手。本所首先通过模拟调查演练,彻底针对委托人转账的经过进行了演练。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出身的律师就实际调查中侦查人员可能提出的施压性问题进行了相同提问,协助委托人能够以不利己的方式作答。
此外,本所在警方调查结束后通过辩护意见书主张,举证责任应在办案机关而非委托人一方,因此有必要确认毒品贩卖商所使用的账户是否确实仅用于毒品交易。
这是因为实际用于毒品交易的账户或电子钱包,很多情况下同时也被用于网络非法赌博网站等用途。
警方全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委托人作出了 不移送处理(证据不足)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