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从事毒品等贩卖的身份不明人士。此后该人士(下称A某)提出,只要将转入委托人账户的毒品交易款项转账至其指定账户,每月即可支付数百万韩元,委托人接受了这一提议。
委托人每当毒品交易款项转入自己账户,便多次将其转账至 A某 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因此以违反《毒品类管理法》(大麻、精神药品)的从犯(协助犯)身份,在被羁押状态下被提起公诉。
■ 案件争议焦点
1)委托人虽承认曾向 A某 指定账户转账的事实本身,
2)但因不知晓该款项系毒品贩卖款,故委托人并无协助之故意乃至正犯之故意,
3)即便认定存在协助之故意乃至正犯之故意,该故意也仅属未必故意,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主张上述内容。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时,委托人已处于被羁押收监状态。本所首先细致审查了委托人被羁押的理由,确认最初被逮捕、羁押时,虽然嫌疑中包含委托人账户曾被用于隐匿数十亿韩元犯罪所得、并因提供账户而构成协助的内容,但并未就此进行追加起诉。
本所以此为主要理由提出保释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委托人得以在非羁押状态下准备余下的审理。
此后在庭审中,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强调委托人并不十分了解 A某 的作案手法及具体内容,仅存在未必故意,且系无同类或其他前科的初犯,自侦查阶段起便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审判部考虑上述情节后对委托人 宣告缓刑,委托人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