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社区活动过程中,通过偶然点击链接进入了一个分享虚假影像(Deepfake)相关内容的聊天室。
由于聊天室规定成员需上传相关影像,委托人在未充分认识其违法性的情况下,上传并浏览了虚假影像,因此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法》而被立案调查。
因一时的错误行为面临严重刑事处罚风险,委托人与其父母遂怀着焦急的心情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虽然本案属于未成年人一时冲动实施的违法行为,但由于社会对数字性犯罪持极为严厉的态度,案件面临较重处罚的可能性。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充分说明:
- 委托人实施行为具有值得酌情考虑的客观原因;
- 不存在再犯风险;
- 应当以教育和矫正代替严厉处罚。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并自侦查初期即积极介入,制定了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的辩护方案。
1. 充分表达真诚悔罪
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自侦查初期即承认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
同时,多次提交委托人亲笔撰写的悔过书,说明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巨大伤害,并对因一时好奇而实施违法行为深感后悔。
2. 强调积极采取防止再犯措施
律师团队不仅说明委托人的悔意,更提交了其积极改善错误认知的客观资料。
委托人主动完成韩国两性平等教育振兴院举办的**《生活中的法律与性别平等》、《媒体与性别》**等课程。
此外,还阅读有关性暴力受害人权益的书籍并撰写读后感,以实际行动纠正错误的性观念,表明绝不再犯的坚定决心。
3. 说明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
律师团队详细说明:
委托人是在查找升学资料过程中偶然进入相关聊天室,并非主动寻找违法内容。
进入聊天室后,仅因担心被管理员移出聊天室,才再次上传其他成员已经发布的影像,并未主动制作或积极传播相关内容。
据此说明,本案属于未成年人因认识不足而实施的偶发性违法行为,而非有计划、有恶意的犯罪。
4. 系统提交有利于量刑的材料
律师团队提交了学校生活记录、获奖情况、志愿服务证明等材料,证明委托人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一直在校表现良好。
同时提交了父母出具的求情信,承诺今后将加强监督和教育。
据此充分证明委托人拥有稳定的家庭支持,社会联系良好,再犯风险明显较低。
■ 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
- 委托人为初犯未成年人;
- 真诚悔罪;
- 已积极采取防止再犯措施等情节;
最终作出附条件完成教育课程的不起诉处分(教育附条件不起诉)。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