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平时患有糖尿病,可能出现低血糖休克症状,事故当天低血糖症状加重,导致一时昏厥。
因此发生车辆与被害货车及行道树接触的事故,但委托人未能意识到事故的发生,暂时离开了现场。
此后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委托人就事故当时的情况及自身健康状态进行了说明,诉说了自己的冤屈,为寻求法律帮助而来到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在事故当时因低血糖休克未能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后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性,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洗清委托人的冤屈,从案件初期便致力于彻底核实事实关系与法理应对。
首先,为证明委托人在事故当时因低血糖休克而失去意识、未能意识到事故的发生,我们取得了委托人的糖尿病病史相关医疗记录、胰岛素泵使用记录,以及能够佐证低血糖休克危险性的医学意见。以此强调委托人绝无故意回避或逃离事故现场的意图。
此外,具体还原了事故当时的情况,有说服力地说明了委托人的行为与事故后不采取措施的故意性无关。详细说明了委托人事故发生后因感到生命受到威胁而试图摄取甜食、且并未远离事故现场、在距现场130米处采取了自救行为等情况。
特别是强调了委托人在事故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返回事故现场提交行车记录仪资料,并如实配合酒精测试等负责任的行为。
最后,依据《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款的法理解释,构建了委托人在事故当时处于心神微弱状态、未能意识到事故发生,因此不构成事故后不采取措施故意性的逻辑论证。
此外,还强调事故并未造成交通危险或障碍,委托人已与被害货车司机顺利达成和解,并诚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补偿金,凸显了委托人的善意与责任感。
■ 案件结果
警方认定委托人在事故当时因低血糖休克未能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后不采取措施不具有故意性,遂作出不移送(无嫌疑)决定。
委托人由此得以摆脱蒙冤的嫌疑,恢复名誉。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