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联系卖淫场所询问相关事宜后,前往该场所告知的写字楼公寓。此后向一名外籍女性支付卖淫费用并发生性交行为,构成卖淫。委托人因此被以违反《卖淫斡旋等行为处罚法》(卖淫)为由处以简易命令处分,不服该处分而提出正式审判请求。当时,委托人因担心面临 卖淫罪有期徒刑 处罚而寻求律师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承认自己曾前往卖淫场所告知的写字楼公寓这一事实本身,但坚称并未发生性交行为。因此,围绕委托人是否确实与该外籍女性发生了性交行为,存在以下争议:
1) 需要就唯一直接证据——营业账本文件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举证。
2) 若营业账本文件所载内容难以采信,则能否仅凭其他证据认定委托人确有性交行为的事实,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本案并非单纯的卖淫案件,而是可能涉及卖淫罪有期徒刑量刑标准的问题,因此确保证据的可信度是本案关键所在。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首先就营业账本文件提出意见书,指出:1) 该账本的记录人身份不明;2) 账本内存在相互矛盾的记载内容,难以排除账本本身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此外,律师团以 涉及卖淫罪有期徒刑处罚的下级法院无罪判决先例 为中心展开论证,比较分析了实际类似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案例。
此后,在宣判期日前,律师团又找到4件与我方主张宗旨相近、判处无罪的下级法院判决,作为参考资料追加提交。
结果,审判庭大量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张及类似案件判决的判示理由,对委托人 免予卖淫罪有期徒刑处罚,宣告了无罪。
■ 结果及意义
本次判决并非单纯的不服简易处分案件,而是在原本可能被判处 卖淫罪有期徒刑 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无罪判决的重要案例。
法务法人温强今后在卖淫及类似案件中,也将始终致力于防止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