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被自己经营公司的一名前员工(控告人)以长期遭受准强奸及暴行为由提起性犯罪诬告控告。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曾多次在总经理办公室等处对其实施性方面的侵害及暴行,但实际上控告人自身存在挪用公司资金、借用私人贷款等个人问题,种种迹象表明其存在为掩盖自身过错、并从委托人处获取不当利益而提起性犯罪诬告虚假控告的可能性。
委托人深感冤屈,为查明性犯罪诬告的真相,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在客观证据十分匮乏的情况下,针对控告人的单方面主张揭示其矛盾与漏洞,并证明控告人存在性犯罪诬告动机,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掌握案件实情,提供了以下细致的法律协助。
反驳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多角度分析控告人陈述随时间推移发生的变化、与客观情况的背离程度,以及常理上难以理解之处,积极反驳其可信性。尤其指出控告人所主张的被害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具体矛盾之处,深入揭示其陈述漏洞。
客观证据缺失及反驳DNA证据:强调本案除控告人陈述外几乎没有直接证据。针对控告人提交的唯一DNA证据(湿巾),说明委托人平素因尿路结石在总经理办公室处理个人事务(自慰行为)后将卫生用品丢弃于垃圾桶的事实,据此提出该湿巾可能系此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怀疑,对其证据能力提出质疑。同时还就该证据是否系依法采集提出问题,致力于降低该证据的可信度。
积极主张控告人的性犯罪诬告动机:结合具体材料,提出控告人存在挪用公司资金、借用私人贷款并泄露同事个人信息等事实,有力主张控告人极有可能为逃避上述刑事责任并从委托人处获取和解金,而故意提起性犯罪诬告虚假控告。这对进一步降低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积极应对暴行指控:针对暴行指控,也仔细分析并反驳了控告人所主张的施暴工具(报价单)是否实际存在及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确保当时在场的参考人陈述,明确说明委托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场上司业务性训诫的范畴。
侦查阶段积极沟通及意见陈述:温强自侦查初期起便全程陪同委托人接受调查,协助委托人在心理稳定的状态下作出一贯的陈述,并多次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人意见书,积极表达委托人的冤屈,尽力查明案件的实体真相。
■ 结果:
检察机关在仔细审阅法务法人温强上述充实的辩护内容及所提交证据后,就委托人涉嫌的准强奸及暴行指控,均作出了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委托人由此得以摆脱冤屈,重返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