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指控向与自己丈夫发生婚外情的女性发送了带有性内容及恐吓性质的短信,因此被提起告诉,随后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所发送的短信中包含尺度较大的性表述,且存在可能被误解为要将婚外情事实及性取向告知对方公司的内容,因此本案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辩护,并就发送该短信的真实用意作出合理的说明。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着重辩护指出:委托人发送给被害人的短信仅发送了一次,内容是将与自己丈夫发生婚外情的被害人此前向丈夫透露的性取向内容原样转述发送;委托人与被害人性别相同且素不相识;该短信不过是针对丈夫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发泄愤怒的表达,难以认定具有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目的。
律师团尤其着重辩护说明本案与大法院2018도9775号判例案情的不同之处。此外还着重强调:委托人发给被害人的短信内容并非声称要将被害人的性取向及婚外情事实告知其公司,而只是提及被害人曾向丈夫炫耀过其性取向,属于针对被害人与丈夫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单纯情绪化辱骂或一时的愤怒宣泄,并不构成对被害人的恐吓。
最终,本案在警方阶段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委托人得以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