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量刑|前女友指控强奸案获判无罪(强奸案件量刑)

结案日期 : 2025-11-10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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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前女友在交往期间一直保持正常往来,并在双方自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彼此认识已久,关系亲密,委托人始终一贯主张,该次性行为完全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

然而,在事发相当长时间之后,对方突然以强奸罪提出刑事控告,案件随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控告发生于事隔多年之后,如何准确还原当时事实经过,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可以发现控告人的陈述与委托人的说明存在诸多差异,尤其控告人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前后矛盾,其陈述可信性逐渐成为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委托人还指出,案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方一直否认曾遭受侵害,而是在事隔多年后突然改变说法提出控告,这一变化对于判断性关系是否出于双方自愿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控告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性侵应急取证(Emergency Kit)检查,与一般性侵案件中的常见处理方式明显不同,也反映出其取证过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因此,本案不能仅依据控告人的单方陈述作出判断,而应结合全部客观事实及周边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在控告人陈述是唯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如何评价其可信性。

供述是否具有一致性、具体性,以及是否能够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均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其中,控告人供述不断变化,更成为影响可信性的关键因素。

虽然控告人在案发后长期否认遭受侵害,但经过较长时间后却突然改变说法,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陈述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

与此同时,控告人在案发前后的行为模式亦明显不同于通常性侵受害人的表现。例如:

  • 案发前主动向委托人表达好感;
  • 案发后仍持续发送表达爱意的信息;

上述客观情况均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参考。

此外,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同样存在可信性问题。

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与控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双方过去共同涉及犯罪等事实,这些情况均足以影响证言的客观性。

另一方面,通过调取并分析CCTV监控录像发现,证人所称“接到控告人电话后才赶到现场”的说法,与其实际抵达现场的时间明显不符,仅用数分钟便到达现场,引发双方事先串通的合理怀疑,进一步削弱了证言的可信性。

上述各项因素共同表明,本案不能仅凭单一陈述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充分分析本案仅依赖控告人陈述的特点,围绕质疑陈述可信性证明双方属于合意性关系两大方向制定整体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并未停留于指出供述矛盾,而是通过大量客观资料及事实脉络,系统向法院还原案件真实经过。

首先,对比控告人初期陈述与之后供述变化,重点说明其陈述缺乏一致性。

同时指出,其拒绝接受性侵应急取证且无法提出合理解释,也是影响其陈述可信性的因素之一。

律师团队还详细分析了控告人在案发期间的实际行为,包括:

  • 主动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
  • 案发后仍持续向委托人表达感情;

并结合聊天记录等客观资料,说明其行为明显不同于通常性侵受害人的表现。

此外,律师团队重点调查了关键证人的证言。

通过查明证人与控告人曾共同涉及刑事案件等情况,说明其与控告人存在密切利害关系,证言难以保持客观中立。

同时,律师取得并精细分析CCTV录像,证明证人关于抵达现场经过的供述与客观时间完全不符,从而进一步削弱证言可信性。

除此之外,律师团队还提出存在借刑事控告谋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结合委托人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案发后曾出现索要金钱、实施威胁及暴力等情况,律师认为控告动机本身亦值得怀疑,并据此向法院进行了充分说明。

最终,律师团队将上述全部事实及法律意见系统整理成上诉答辩意见,始终坚持以客观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并完成了完整、严谨的辩护工作。


■ 结果

法院综合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

仅凭控告人的陈述,尚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实施了强奸犯罪。

法院进一步指出,控告人的陈述可信性不足,而检察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弥补上述缺陷,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本案在进入强奸量刑讨论之前,即因犯罪事实本身无法得到充分证明而作出无罪判决,再次说明,在以陈述为核心的性犯罪案件中,客观证据及整体事实脉络对于案件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委托人最终摆脱了强奸指控,恢复正常生活。本案亦成为体现聊天记录、案发前后行为、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在性犯罪案件中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案例。


■ 判决书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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